首页 首尾
 订阅 

头像

wuiati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发送私人讯息 载入图片
发表文章
下列关于送达的叙述,何者不适当? (A).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者,得嘱托外交部为之 (B)于有治外法权人之住居所或事务所为送达而无效者,受诉法院得依声请得为公示送达 (C)送 .. << 详全文 >>

| 回应(3) | 引用 | 连结 | 2010-07-31 12:28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45029 second(s),query:22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