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41 个阅读者
观星资讯》 观星气象 | 全天星图及月相 | 即时影像 | 每月星象 | 台北星空 | 晴天钟 | 亲子观星会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Yeh2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11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B、C肝炎双重感染 鸡尾酒疗法奏效
【记者林秀美/高雄报导】

感染一种肝炎已经很不幸了,有些人先后感染两种肝炎。不过,患者也无需么悲观,高雄医学大学附设医院针对B肝与C肝双重感染者进行「鸡尾酒疗法」,结果有三成患者可清除B肝病毒,近七成患者可清除C型肝炎病毒,为祸不单行的双重感染者带来不少生机。

高医肝胆胰内科医师余明隆说,慢性B型肝炎及慢性C型肝炎是台湾乃至全世界最主要的两个肝病元凶。台湾地区成人约有15%的慢性B型肝炎带原者及2%~5%的慢性C型肝炎带原者;而这些慢性肝炎中约有10%~15%的人同时感染B型及C型肝炎病毒,形成「慢性B型C型双重肝炎」。患者平均年龄45岁,男女比率相当;他们大多是年幼时先感染B肝,年长再感染C肝。

高医肝胆内科针对感染B肝与C肝的双重肝炎患者,采取干扰素合并雷巴威林(Ribavirin)鸡尾酒疗法,结果69%病人可清除C肝病毒,31%病人可清除B肝病毒。更难得的是,12%的病人不再带有B型肝炎表面抗原,且产生了B型肝炎表面抗体。受试者共42人,以干扰素600万单位、每周皮下注射3次、合并雷巴威林共治疗24周,追踪时间约一至三年。

至于B肝与C肝病毒均清除的比率则只有8%。余明隆表示,这是因为药物对C肝的作用较强所致。且由于双重感染者的C肝病毒伤害大于B肝,结果C肝的清除率远大于B肝,余明隆认为疗效对患者仍有意义。

余明隆表示,干扰素合并雷巴威林已被证实对单独慢性C型肝炎具有不错的效果,约65%病人可痊愈。高医的研究结果提供了医界对治疗「慢性B型C型双重肝炎」新的里程碑;这个结果并于今年2月刊登世界知名的医学期刊Antiviral Therapy。

余明隆指出,慢性B型或C型肝炎带原者易发展成肝硬化,进而恶化为肝癌。若同时罹患慢性B型及C型肝炎,其肝癌发生率则比正常人高40倍,杀伤力比单独B型肝炎或单独C型肝炎还大。然而过去医界对「慢性B型C型双重肝炎」一直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以干扰素单独治疗也仅有约10%的疗效。最近,长效型干扰素已问世,相信以长效型干扰素合并雷巴威林治疗慢性B型C型双重肝炎,必能提供病患更方便更好的治疗。

【2005/09/05 民生报】 @ http://ud...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5-09-09 13:03 |
i1012347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头衔:教育是良心的事业...  教育是良心的事业...
版主
级别: 版主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版区: (限)限级游动漫
推文 x480 鲜花 x38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呵呵
把治爱滋病的疗法移到治肝炎去了


吞食天地2
kof 10th
kof2003

<!-- BEGIN 数位男女个人地图 - bbs-mychat.com - v001 -->
<div><iframe frameborder="0" width="500" height="400" src="http://bbs-mychat.com/map.php?uid=26923&plugin=1&width=500&height=400" marginheight="2" marginwidth="2" scrolling="auto" allowtransparency="yes" name="mychatmap" id="mychatmap"></iframe></div>
<!-- END 数位男女个人地图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9-23 22:35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75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