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6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ego 手机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贴图天使奖 贴图大师奖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2 鲜花 x94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健康] 包皮过长,要不要开刀?
【来源出处】 http://www.shutien.o...uc6p.htm

财团法人尹书田纪念医院
书田泌尿科眼科诊所


包皮过长,要不要开刀 ?





1、什么是包皮过长,什么是包茎?

包皮过长是指男性生殖器的龟头部份完全被包皮所覆盖的情形,而且当过长的包皮将龟头完全的包住并使得龟头无法显露时就称为包茎。在刚出生的男孩绝大多数都会有包茎的现象,这时候包皮和龟头会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到了五岁以后,大部份男孩子的包皮就能够被推开露出龟头。在成年男性则可能因为感染发炎使得过长的包皮沾黏形成包茎。


2、什么是嵌顿性包茎?

这种状况常发生在青春期的男性,在手淫时将包茎的包皮硬拉到龟头之下,以露出龟头。这时因包皮的开口太小就会卡在龟头之下的冠状沟,使龟头发生瘀血红肿的情形,是属于泌尿科的急诊,处理方法是利用局部麻醉,将包皮推回原位或将包皮切开。


3、包皮过长对健康有没有影响?

男性过长的包皮可能会使小孩子得到尿路感染的机会增加,也可能会造成局部包皮及龟头的感染发炎。在成年人则过长的包皮可能和性病的传染以及阴茎癌的发生有关。犹太人因宗教信仰,男孩均需接受割礼,因而犹太女性发生子宫颈癌的比率偏低,也可能与此有关。所以,过长的包皮是可能对健康造成一些影响,值得加以注意。另外,做好局部清洁是预防包皮疾病的重要关键,当包皮过长时,切记要每天将包皮翻开来清洗。


4、男性是不是都应该割包皮呢?

不是所有的男性都应该割包皮,有些地区或种族的人民,为了某种理由如宗教,或成年仪式)会让所有的男性都接受割包皮的手术,但是单纯的由医学的观点而言,需要割包皮的理由共有下列几种:


*成年人的包茎,阴茎在勃起时仍然无法显露出龟头。
*嵌顿性包茎,是一种泌尿科的急诊。
*因包皮过长,使得局部的卫生清洁变差的状况。
*因包皮过长,使得局部有反覆发生的感染,甚至引起包皮和龟头之间沾黏。
*包茎开口太小,造成尿流细小的状况。



5、如果要割包皮的话,什么时候接受手术比较好?

一般而言,包皮手术应在青春期后,病患不需要全身麻醉的情形下才予考虑施行。但是如果小男孩因包皮过长而合并发生了反覆的发炎甚至尿路感染时,就应及早予以手术治疗割除包皮。刚出生的小男婴是否要接受割包的手术,因争议较多应慎重考虑,不宜草率决定。


6、尿道下裂的病患为什么不能割包皮?

尿道下裂的病患在接受尿道重建手术的时候,医师可以利用病患的包皮做成一个尿道让病患能正常的排尿,所以尿道下裂的病患不能随便割包皮。事实上,如果以天生我材必有用的观点来看,包皮有时候是做重建整形手术时病患本身最好的皮肤来源。


7.接受包皮手术前后要注意那些事项些呢?

包皮手术时,医师会视病患之情况给予适当之麻醉,为了避免病患对麻醉药品的不适应而引起的呕吐反应,手术前应禁食四到六小时;手术后,麻醉药效消退之后,伤口会有轻微疼痛及瘀肿的情形,应定时服用药物,通常在三天后,症状即可消退,伤口在七至十天后即可痊愈。伤口愈合前,应依照医师指示,定期回诊追踪复查,另外,手术后伤口部分应保持清洁干燥,小便时请小心不要弄湿纱布,如果纱布被尿液浸湿,可先将纱布拿掉,再回门诊换药。


手术后,除了上全身麻醉的小孩为了照顾及安全上的考量,需要短暂的住院观察之外,一般病患仍可从事日常工作,不需住院。


青春期及成年的病患在手术后会因阴茎勃起引起伤口的肿痛出血,若是轻微出血时,只需局部冷敷加压止血即可,若出血严重时,则应立即回院就诊。


由于伤口缝合皆采用可吸收之缝线,所以伤口愈合后并不需要拆线。必要时,可以将伤口泡在清洁之温水中以促使缝线脱落。


在手术一个月后,病患可以恢复性生活。


【心得感想】

表情 长的包皮可能对健康造成一些影响..要多加注意
参考文中割包皮的理由.该不该动刀.询问你就医的医师..再做最后的决定





献花 x3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6-07-13 09:2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724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