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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預防宣導
網路犯罪預防宣導

何謂網路

網際網路的起源

  在1960年代,美國國防部為了確保網路資訊傳輸的完整性、相容性及安全性,讓分布在全美各地接受國防研究計畫的各大學電腦彼此連接在一起,其所研發的網路連結技術,是為了避免通訊的中斷,因為部分網路若因戰爭而損壞時,傳送的資訊會繞過損壞的電腦找到新傳輸路徑。網際網路起初只限於上述的軍事用途,但是隨著硬體設備的普及與資訊大量交流的需求,1980年代起,網際網路轉變為一般實用性與商業用途的網路。至1997年底為止,全球已有150個國家、八十萬人次使用過網際網路,照此快速成長倍率,預計到2006年為止,全球大多數人都將有使用網際網路的經驗。

什麼是網際網路

  「網際網路」譯自「Internet」,意思是將世界上的所有電腦,透過網路的連結和標準化的通訊協定,彼此相互通訊。簡單地說,就是將全球所有的電腦連接起來的超級大網路,因此網際網路是全世界最大的電腦系統,它提供的是一種新的、開放的資訊交流與溝通模式。你知道嗎?網際網路上傳輸的資訊在數秒內就可繞行地球一周,如此快速的傳輸速度,真正實現了「天涯若比鄰」的理想。
  網際網路是廣域網路的一種,由全球各地的區域網路依據TCP/IF協定連結而成,透過網際網路的連接,讓不同國家或不同網路的使用者可以彼此交換資訊、共用資源。



防制電腦(網路)犯罪

  電腦犯罪並不可怕,因為今天電腦還不會自主犯罪。是人使用電腦去犯罪,只要主角是人,都會在電腦之外留下使用記錄,用傳統辦案技術,用既有法律,大部份電腦犯罪都能掌握。電腦科技進步快速,犯罪手法與偵防技術一變再變,目前還看不到何時電腦網路會穩定,防制電腦犯罪必須不斷進步不能停頓。電腦使用者年齡、身份分佈不均衡,電腦網路司法體制外衡機制欠缺,單靠司法體制防制電腦犯罪負擔太過沈重。電腦犯罪行為造成實質損害通常是局部性的,電腦網路犯罪具高科技形象,透過媒體報導會造成社會恐慌,會造成全面性、持久性傷害。媒體報導電腦犯罪,對不會用電腦網路的人與電腦網路熟手感受不同。了解的東西不怕,陌生的東西會覺得恐慌,是人之常情。電腦網路是虛擬世界,電腦網路用久了會產生錯覺,把現實生活與網路世界分離,把傳統社會道德觀念法律規範拋棄,部分有意,部分無意。無意是因為電腦網路在虛擬世界,做了壞事沒有犯罪的感覺。有意是因為心存僥幸,自以為技高一籌,認為傳統社會約束力量還未上網,認為不易被抓。

  部分電腦犯罪針對電腦系統展開攻擊或變造資料,要從根本防止這類電腦犯罪,電腦軟硬體製造公司扮演重要角色。電腦、網路不是新東西,在軍事、在研究、在大型企業使用了很久,到個人電腦興起,際網路生活化之後,使用者從少數人擴大到所有人,電腦網路系統安全要求提高,在封閉圈裡使用電腦因為利害與共,只要注意系統錯誤,不必防止人為破壞,從正常使用不發生問題,到刻意破壞挑不出毛病,需要系統重新規劃改寫才能徹底解決。絕大多數電腦網路安全漏洞,與原始設計根本沒有考慮到惡意破壞有關。當損失超過重新改寫代價,才能督促電腦廠商從根本改善,這類電腦犯罪靠道德約束、法律規範、犯罪偵防技巧很難收效。

  技高一籌,心存狡幸,這類電腦犯罪透過教育宣導可以有效防止。教育電腦網路使用者自律,明白告訴使用者什麼是網路犯罪,展示電腦犯罪破案率,讓網路使用者知道電腦犯罪破案率高,不可心存僥幸。電腦犯罪技術自創的少,學來多,與傳統犯罪類似。全球能自創電腦犯罪技術的人不多,絕大部分電腦犯罪技術技術來自電腦設計者,部分來自競爭產品設計者,少部分來自擁有原始程式碼,解析過原始成試者。早年電腦以封閉系統居多,擁有技術者流動率低,相對系統安全性比開放系統高。開放系統盛行之後,為了做出比競爭對手更好的產品,必須對競爭對手產品做全面測試,會找出許多別家系統設計漏洞。開放系統盛行之後,核心技術人員會在各家廠商遊走,對早年在別家公司為了提高效率省略了哪些步驟偷了哪些雞,原廠可能並不清楚,但並不表示系統安全。國際上以匿名方式,以提醒大家防止電腦入侵為名,實際在傳播電腦犯罪技術的溝通管道很多,值得注意。負防制電腦犯罪責任者,要不斷學習犯罪技術,才能防制電腦犯罪。

  克服電腦使用者年齡、身份分佈不均,可以預防電腦犯罪。防範電腦犯罪於未然,比犯罪發生事後追查重要。現實社會裡家長、老師是預防犯罪要角,在電腦網路家長、老師上網比例太低,不能在犯罪發生之前提出規勸。現實社會裡司法體系檢調警人員除了肩負犯罪防制任務之外,在個人生活上出現具有巡邏展示意味。司法人員在個人生活上極少上網,會讓少數網路使用者覺得網路犯罪風險不高。教育體系對訓練老師上網,社教體系對家長上網訓練,司法體系對司法人員作電腦訓練都已經展開,但是這些社會中堅人士平常工作繁忙,單純上幾節課很難落實在生活上利用網路。盡量導引原有業務上網,讓工作所須帶領社會人士上網更能落實。網路亂象與推廣活動不均衡密切相關值得注意。

資料來源:http://www.cc.nctu.edu.tw/~ltc/8709091.html 劉大川先生


電腦(網路)犯罪的特性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九隊是國內電腦犯罪的主要偵防單位,該隊前身為電腦犯罪偵防小組,自民國八十五年成立以來,該隊(組)所查獲的案件已逾百件,綜觀電腦犯罪案件,有以下的特性:

散布迅速:網際網路具有無遠弗屆、迅速廣泛散布的特性,其影響極大。


身分易藏:網際網路的來源網址可以假造,如阻斷服務攻擊極難追查。


證據有限:電腦犯罪可能沒有現場、兇刀、血跡、槍彈、血衣等實体的跡證。網路犯罪留下的僅有電磁紀錄並非如指紋、DNA等有個化性,如何提升電磁紀錄的證明力實為一大挑戰。


毀證容易:網路犯罪非但證據有限,而且這些證據十分容易毀滅。例如,電腦內部帳冊、名冊等不法資料,祇要輕按刪除鍵或執行格式化指令,即能於瞬間毀滅。


適法困難:民國八十六年十月立法院針對電腦犯罪通過修正刑法條文計八條。然而電腦科技日新月異,現在修法解決的,只是過去面臨的問題;網路科技帶來的新問題,往往令立法者追趕不及。


跨國管轄:網路世界不易分辨疆界,在網路上環遊世界輕而易舉,這也造成網路犯罪具有跨國管轄的特性。


偵查不易:以上幾個特性致使網路犯罪不易偵查,甚至無法偵辦。各國法律與實務對於某些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標準不同(如槍、賭、色情的認定),也使得跨國性網站的非法行為,在偵查上更增困擾。


電腦(網路)犯罪的類型

色情網站:在全球資訊網上建立網頁提供各種色情的資訊,並透過向各搜尋引擎登記或在電子布告欄上打廣告。色情網站常見的型態有:張貼猥褻圖片、販賣色情光碟、錄影帶、貼圖網站、提供超連結色情網站、散布性交易訊息等。


網路販賣盜版光碟:如俗稱泡麵或大補帖的盜版光碟、電影VCD或音樂CD等等。


販賣違禁、管制物品:在網路上販賣槍、毒、FM2等。


贓物:在網路上以低價出售所竊的贓物。


電子商務詐欺:網路上常見的電子商務詐欺行為有虛設行號、偽卡刷卡、網路老鼠會等。


妨害名譽:網路上發表不實言論,辱罵他人或指摘他人,或假冒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垃圾網站廣告人及公布他人電話號碼的。


入侵他人網站阻斷服務:以不法或不正之方式入侵他人電腦竊取、毀損資料或以阻斷服務手法癱瘓商務網站。


電腦病毒:在網路上散佈電腦病毒,使他人的電腦當機、檔案毀損或硬碟格式化。


網路賭博:在網路上開設賭博網站,供不特定人賭博財物。


散播個人資料:在網路上販賣高收入戶名單、特殊住戶所有人名單等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訊室主任兼偵九隊隊長/李相臣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資訊室技正兼組長/張維平



電腦(網路)犯罪對治安的影響

  網際網路在國內迅速發展是近三、四年的事情,而電腦犯罪案件則在民國八十六年「軍火教父」案起陸續發生,而至八十九年起有升高趨勢。目前為止,較受社會矚目之電腦案件,刑事警察局均能適時查獲,對於遏止電腦犯罪其有積極正面之意義。刑事警察局經過多年努力已取得與美國聯邦調查局正式合作管道,並於今年七月間查獲多起國人設置於美國的非法網站,更有效壓制大補帖及色情等不法網站。惟由於國人對於網路使用缺乏正確觀念,以及對於網路業者及網路交易,仍缺乏適當之規範,一些不當詐騙資訊充斥於網路,進而對於治安產生下列影響:

一般犯罪之通訊連絡管道。


以網路為犯罪之場所。


以網路為犯罪之工具。


以網路及連結在網路上之電腦為攻擊目標。


降低刑案之破獲率(美國網路犯罪破案率平均為百分之四)。


電子金融商務犯罪案件增加,影響金融經濟秩序。


各類型網路犯罪的參考案例

一、 網路色情

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的色情網站 據報載,曾有一高中生,開設色情網站,以招募會員的方式,提供會員觀賞猥褻圖片,半年內賺了一百萬元,但終被警方查獲。 另外,最近報上也指稱警方破獲台灣地區最大的GOGO「浮聲豔影」色情貼圖網站,該網站並跨國連結上百個國外色情網站,且提供未成年少年少女色情圖片,供網友上網觀看。 此種開設色情網站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散布猥褻圖畫」罪。如果所提供的是未滿十八歲之人的猥褻圖片,則觸犯了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罪。


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 目前有些色情網站提供留言版給網友上網留言,以找尋性伴侶。如果該網站有營利,且這些留言訊息涉及性交易。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引誘或容留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者」與刑法第二三一條第一項「意圖營利,使人為猥褻之行為者,亦同」。但須注意的是,刑法二三一為結果犯,其並不處罰未遂犯,需達「與他人姦淫」或「為猥褻之行為」時方屬既遂。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一條也規定,媒合暗娼賣淫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網路上販賣FM2 曾有人以「新的FM2藥丸,可快速睡著」為主題,在網路上的性版新聞討論群區刊登販賣訊息。因為目前FM2並不屬於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所規範的範疇,因此無法適用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但是此行為會觸犯藥事法相關規定。

三、網路上販賣大補帖 網路上販賣大補帖(非法拷貝之軟體)的情形十分盛行,行為人四處寄送廣告電子郵件或在BBS站上刊登訊息以販賣大補帖。此行為觸犯了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

四、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軍火教父案 楊姓青年涉嫌明知「軍火教父」網站中的文字與圖片,係販賣槍枝的資訊,卻在搜尋引擎奇摩網站上登錄該「軍火教父」的網址,提供不特定多數人上網查詢「軍火教父」刊載的資訊,台北地院認為楊姓青年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以他法公然煽惑他人犯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個月,緩刑三年。(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八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此案判決一出,引起各界的討論,肯定與反對的聲浪夾雜。


無政府份子文件集 - 網路上教製炸彈 八十六年九月,某私立大學資訊系陳姓學生,在學校網站建立「無政府份子文件集」個人網頁。他並將國外相關討論群組中介紹各種炸藥製造方法、過程與威力的文章,轉載張貼於個人網頁上,供不特定人觀看、討論。由於各類炸彈或爆裂物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若有未經許可為製造者,應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科以刑責.台北地院認為陳姓學生將介紹炸彈等爆裂物之製作方法的文章轉載張貼在其個人網頁上,顯係刺激慫恿他人犯製造炸彈等爆裂物之犯罪,而該個人網頁並未設定密碼,不特定人進入電腦網際網路後,均得任意再進入陳姓學生之個人網頁閱覽上開文章,陳姓學生之煽惑行為已置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狀態,係觸犯了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之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且為連續犯,結果判決十個月,緩刑三年,並交付保護管束。(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易字第四二九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此案也引起廣泛的討論。


五、網路詐欺

騙取帳號,高價販書案 網路上曾經出現三封信,A信的內容是高價販賣「駭客防衛手冊」。B信的內容是有人自稱讀了該「駭客防衛手冊」後,成功破解了多人的帳號與密碼,他不但將這本書大大地吹噓了一番,並且提供一些已破解的密碼,供人測試。C信的內容是撥接帳號大贈送,只要在網路上填一些資料,即贈送免費帳號。其實,這三封信都是出自同一個人的手筆,其目的是要詐騙網友以高價來買這本書。他想藉由B信來讓人誤以為讀了這本書,就可以成功破解盜用他人密碼。而其所提供的已破解之密碼,並非根據這本書的敘述破解得來。這些破解的密碼的來源是C信。C信告訴網友撥接帳號免費大贈送的好消息,但要求網友填寫將來此免費帳號所要用的密碼。一般會上網看到此消息的人,多半已有帳號,而多數人如果擁有兩個帳號,為免麻煩,會取相同的密碼。因此很多人就乖乖地把他們在其他帳號的密碼填上,密碼於是就輕易洩漏出去了。此案觸犯了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這個網路詐騙案利用的是一般人的惰性與貪小便宜的心裡。


燒錄機變烏龍茶 有人在網路上販售便宜的燒錄機,因為網路傳播快、散布廣的特性,很多網友信以為真花錢購買,寄來的卻是烏龍茶。此案所觸犯的也是刑法三三九條普通詐欺罪。


六、網路恐嚇 高雄中信飯店曾經接獲電子恐嚇郵件,表示若不遵從指示,將炸掉該飯店。但是,後來並未有人前去取款。


七、網路誹謗與公然侮辱 網路時代的來臨,使得資訊的傳播更加快速便利,也使得每個人公開發表言論的機會大增。筆者認為,隨著網路的盛行,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將會明顯增加。就加害人的角度來說,要誹謗或公然侮辱他人,比以前容易多了,原因是網路有以下特性:一、快速傳播 二、大量傳播 三、成本低 四、匿名性高 五、討論的機會增多,也使加害人不知不覺會誤觸法網。就被害人的角度來說,網路使傷害擴大了。因為網路的特性,現在只要一下子的功夫,很多人就會看到網路上的資訊。例如:獨立檢察官史達對於柯林頓緋聞案所作的調查報告一登上網路,全世界的人隨時可以上網閱讀。

衛生棉長蟲 網路上流傳著一個聳動的謠言:某品牌的衛生棉藏有蟲卵,經使用後會孵化。一女性消費者去看醫生,發現子宮竟然被吃掉一半,原來是衛生棉中的蟲作祟。 此謠言使得該品牌衛生棉的銷售量明顯下滑。警方循線追查到兩人,此二人未經查證,就將該電子郵件轉寄給他人,但該衛生棉公司於此二人道歉後,撤回告訴。


政大學生誹謗教授案 政大邱姓學生於八十六年九月補修趙姓教授的課程,因不滿趙姓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於同年十一月兩度在網際網路校園版的電子布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摘趙姓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邱姓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政大的言論廣場上。台北地院認為邱姓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三百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加重誹謗罪)處斷。且因被告前後兩次誹謗行為,為連續犯,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五十五天。(詳情請見八十七年度自字第四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此判決一出,更是引起各方熱烈討論網路上的妨害名譽與言論自由的分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如果A將一封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寄給B,此與A在BBS站上貼文章的情況不同。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研討意見 認為,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佈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無散布於眾之意圖,亦即,不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是,如果具「散布於眾」的意圖,發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內容的電子郵件,仍然有可能構成三百一十條第二項的加重誹謗罪。


在網路上稱校長是哈巴狗 某私立大學學生在BBS站上,稱該校校長是哈巴狗,該校依據學生獎懲規則,記該生大過一次,以為處分。


冒用他人名義,徵求性伴侶 八十七年六月,一犯罪嫌疑人冒用某女之名義,在GOGO休閒版中的浮生豔影版面,徵求性伴侶,並留下某女家中電話。此行為除了構成三百十條第二項誹謗罪之外,另外就冒用他人名義部份,是否又構成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頗有爭議 。 甲說:認為不構成偽造署押罪,因為電子化文件,無從簽名,而且該姓名係以正負磁氣方式傳送,與文件之內容無異,並非署押。 乙說:認為構成偽造署押罪,署押係指簽名畫押或簽押,其方式本不限於簽名一種,即令畫十字亦非不可,該姓名係表示該文件是由何人製作之意,即為署押。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的研討意見認為應採乙說。不過,目前實務界仍有不同意見,尚未達成共識。 須注意的是,誹謗罪屬告訴乃論,而偽造署押罪則是公訴罪。


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案 在不少網站上,可以看到電視或電影明星的頭被接到裸女身體的照片。這種移花接木的行為,依具體情形而定,有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罪。 從以上台灣所發生的案例來看,藉由網路科技所為之犯罪行為,已逐漸浮現大致的輪廓。但虛擬世界的秩序規範仍不夠清楚明確,虛擬世界的秩序如何建立,實在是我們應深思的問題。而因電子化證據蒐集不易,以及網路無國界的特性,使得電腦犯罪在偵防上,比起一般的犯罪更加棘手。如何加強充實執法人員的訓練與裝備,亦是當務之急。


資料來源:http://www.crime.org.tw/view.asp?filename=data01-a0102.html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 蔡美智小姐



爸爸 你一路好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07-06-29 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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