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292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zergling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問刑法~~請大大務必幫忙
刑法第28條 共同正犯 以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7-17 19:4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為什麼有95年差別,刑法最後一次修正是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預備的問題:看
第二十五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不然就只看其從事之行為吧~

陰謀:該不會講
第一百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
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找林山田老師的就夠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7-19 08:14 |
weifan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社區建設獎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鮮花 x196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7-07-19 08:14發表的 :
為什麼有95年差別,刑法最後一次修正是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預備的問題:看
第二十五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刑法的最後一次修法應該是九十四年....@@".....

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7-19 08:1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剛剛weifan提醒,我犯了一個錯誤
刑法75.7.1實施翻修版
法規從網路挖的.
不過這問題請參酌
刑法修正第二十八條修法理由解釋:
http://www.ntpu.edu.tw/law/pa...9371402e.pdf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7-19 08:47 |
zergling25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12191219於2007-07-19 08:14發表的 :
為什麼有95年差別,刑法最後一次修正是九十年六月二十日

預備的問題:看
第二十五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我想知道我問的問題答案是什麼?
而且你的回答我看不太懂耶
可否更加詳細說明
謝謝你的回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7-07-20 19:46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陰謀犯與預備犯得否成立共同正犯的問題:
在修法後將實施改為實行後,對情況一會產生相當影響。按照文義解釋,條
文明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為共同正犯。」,那麼在著手(實行的
開始)前的犯罪參與階段是否還有可能成立共同正犯?依罪刑法定主義,應該以否定說
為宜,然則數人共同共同謀議而為陰謀、預備之構成要件,亦符合共同正犯(學說上)
的要件,那麼依照修法後係個人分別論罪?亦或是另一種解釋,認為修法理由第一點並
非處理陰謀犯與預備犯得否成立共同正犯的問題?由修法理由並無法看出真正意涵。
情況1從修法的立法理由觀察較無疑義,立法理由引用陳子平教授的說法:「預備
犯、陰謀犯因欠缺行為的定型性,參之現行法對於犯罪行為之處罰,係以處罰既遂為原
則,處罰未遂犯為例外,處罰預備、陰謀更為例外中的例外,學說對於預備共同正犯多
持反對立場,更淪有於為處罰意思、思想之虞,更難獲贊成之意見7 …」;「…倘承認預
備、陰謀共同正犯之概念,則數人雖於陰謀階段互有謀議之行為,為其中之一人或數人
於預備或著手階段前,即已脫離,並無對於犯罪之結果未提供助力者,即便只有陰謀行
為,即須對於最終之犯罪行為,負共同正犯之刑責,又無如中止未遂之適用,…故有修
正共同犯罪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為杜爭
議,原將實施一語,修正為實行。」此部份即採否定實行行為相對性的立場,此種類型
的陰謀、預備共同正犯已無存在空間為自然之理。
~~~~~~~~~~~~~~~~~~~~~~~~~~~~~~~~~~~~~~~~~~~~~~~~~~
來信已收到
以上是節錄http://www.ntpu.edu.tw/law/pa...9371402e.pdf
那是課堂理論的東西
因為我離課堂已太遠了
僅就實務提管見:
在實務上
刑法是採罪刑法定主義
犯罪行為要成立一定要符合該成立要件
所以預備的問題:看
第二十五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不然就只看其從事之行為吧~
陰謀部分:
以前刑法100條中((意圖))就是白色恐怖的來源
陰謀是屬於思想的層面
並未進入(預備)的層次
刑法應已沒符合成立要件的
例如:
1.某人在書面記載:
想殺陳xx
想要如何殺
2.另一某人在書面記載:
陳xx行程
守衛如何
如果要射擊
角度如何
要什麼鎗
......
3.另一某人在書面記載:
陳xx行程
守衛如何
如果要射擊
角度如何
要什麼鎗
開始看地形
買鎗....
1.我看就是陰謀--沒犯法
2.我看就是預備--不一定(看法官)
3.我看就是著手--犯法了
以上個人管見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感謝熱心參與討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7-07-21 08:2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55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