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955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cerita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問題討論] 判決 議決 決議 判例 審議有什麼不同
請問法院的判決 議決 決議 和判例有什麼不同
另外還有審議 (不曉得是不是法院的) 我常常搞混耶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10 04:22 |
我真的姓朱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鮮花 x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判決:法院依據法律對訴訟事件所做的裁定。

議決:經過開會討論後所作出的正式決定。

決議:凡議案經主席提付表決者,不論可否,即稱為「決議」。

判例:法律上指判決的先例。法院對訴訟案件所為的判決,在以後遇有相同或類似案件時,仍引用此判決而為判決。
   則此一判決,即稱為「判例」。或稱為「判決例」。

審議:審查討論。

http://140.111.34.46/new...index.html = 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8-02-11 11:14 |
cerita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判例好像是最高法院才可以做的 地方法院好像指可以作判決

審議和決議的話好像是 公懲會做的(不確定)

我要問的是這個方向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12 02:54 |
cerita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真的姓朱大大回答的 判決:法院依據法律對訴訟事件所做的裁定。真的是沒錯
但是判例好像是經由會議選出來的
hello ~ anybody~ help me~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15 05:43 |
cerita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再次的呼喊~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17 16:53 |
我真的姓朱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0 鮮花 x6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判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裁判: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高等法院民事裁判、高等法院刑事裁判、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地方法院民事裁判、地方法院刑事裁判

議決: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公懲會議決

決議:最高法院民事決議、最高法院刑事決議


裁判:刑事訴訟法上之裁判,係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就案件起訴後之實體或程序事項,
   本乎判斷事實適用法律所為之決定,為意思表示之一種。與檢察機關所為之決定,稱之為處分或命
   令者不同。視情形得以言詞、書面並用,或單以書面為之,或單以言詞為之。就其形式可分為裁定
   及判決,就其內容可分為實體裁判與形式裁判,就其作用可分為終局裁判、中間裁判與補充裁判等
   類。

判決:判決係指案件經辯論終結後,法院所為之意思表示,屬裁判之一種形式。應由法院判決者,以法律
   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判決通常以經當事人言詞辯論為原則,不經言詞辯論為例外。依判決之性質,
   可分為實體判決與形式判決或程序判決。

裁定:裁定為裁判之一種。裁判除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以判決行之者外,均應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係
   依據當事人之書面聲請,故原則上不必經言詞辯論,但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
   人之言詞陳述。對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裁定者,則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裁定之處分。


[ 此文章被我真的姓朱在2008-02-18 01:5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18 01:40 |
ceritahuang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唔~ 粉帥的答案 馬上來研究一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8-02-22 23:35 |
sheng35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這個答案給你參考
我國之判例及變更判例:依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之規定,可作如下之說明:
(一)我國判例之意義:
在我國,所謂「判例」,乃最高法院對於特定案件所為,經一定程序呈報司法院,並對下級法院有一定拘束力之裁判。
(二)我國判例選編與變更之程序:
法院組織法第五七條規定:「(第一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為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第二項)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為最高法院編纂與變更判例之職權及法定程序。
(三)我國判例之特色:我國之判例,具有如下之特色:
1.以最高法院所為之裁判見解為限;不包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之裁判。
2.並非最高法院所有裁判均成判例,惟最高法院經民、刑庭會議或民刑庭總會決議,認為必要者,方選出之。
3.判例非一成不變,當「最高法院審理案件,認有必要」時,亦得變更之。但仍須經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七條之法定程序。
4.不問判例選編或判例之變更,均須報請司法院核備。
5.我國之判例,僅為裁判之一部分並為抽象之描述;外國之判例,為裁判之全部(包含事實及法律見解)並均為具體之案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8-02-27 00:03 |
k282804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3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你的分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02-27 04:09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8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