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中华复兴於2008-10-09 12:41發表的 :
晕 又是你啊! 挺支持我嘛
我说的是大陆法系,如果你是法律系的不会有这疑问
当今法律届,就有大陆和英美法系
这里的大陆是 欧洲大陆的意思 OK
我在上学时 ,也是经常读台湾地区法学家的书
看你们论坛专门有法律学习,固有此问!
你说的 机车罚单问题 就是另外的问题了,于此问题没有一点点的关联性。
暈~當然是我摟~整個論壇跑遍遍..一不小心就會遇到我
當然本人非法律系~針對文章而言您所提出的疑問點~是否內容需要多補充呢??
一般非懂法律會員~當然看到主題會有其他聯想~不知道您是否認同我的說法呢?另外您說的是[法律體系]下之大陸法系-->本人比較笨不知道對不對
下面為搜尋資料參考一個法律體系通常涵蓋了若干國家或地區,但有時一個國家的不同地方也會採用不同的法律體系,如英國、美國、加拿大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國家,但英國的蘇格蘭、美國的路易斯安那州和加拿大的魁北克則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
法律體系是一個學術概念,因此並沒有絕對的劃分標準。
例如德國通常被認為是典型的歐陸法國家,但在茨威格特和克茨(Konrad Zweigert & Hein Kotz)的《比較法總論》中將德國單獨作為「德意志法系」,與「羅馬法系」並列。
同時,根據研究的需要,在同一法系下也可以劃分不同的亞類型,例如英國法和美國法就是英美法系中兩個不同的亞類型。
法律體系所指的法包括歷史上曾經存在的法,其中有些已經消失了。例如以《唐律疏議》為典範的中華法系,曾經在東亞有著廣泛的影響,但這種輝煌已經成為歷史了。
大陸法系(civil law systerm)一詞中的「大陸」兩字指歐洲大陸,故又有稱之歐陸法系,這個法系現時主要由歐洲大陸的國家(例如法國、義大利、德國、荷蘭等)及其他受上列國家影響的國家(例如日本和中華民國)採用。歐陸法系一般稱為 civil law system,主要歷史淵源是古時羅馬帝國(Roman Empire)的法律,其後在歐洲中世紀的後期(即是文藝復興以前,約12至15世紀),羅馬法在歐洲大陸又再度受到重視。
到了十八世紀,歐洲大陸的許多國家都頒佈了法典,嘗試列出各種法律分支的規範。因此歐陸法系又叫成文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屬於歐陸法系。
中華民國法律體系則各有依據,原則上仍以大陸法系為主,一般而言,刑法與民法依歐陸法系為主,至於商業相關的公司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等,則有參酌普通法系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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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我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