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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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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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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刑法直接正犯疑问
甲喝令自己养的狗咬伤乙,其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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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8-11-02 13:08 |
airflash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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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的评价上
「狗」就等同于「棍子」一样
所以甲要狗咬人就等同于甲持棍子打人一样
其法律评价上,甲为直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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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简单扼要


天秤之两端,太极之黑白。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02 13:38 |
sweet6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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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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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感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TWNIC-TW | Posted:2008-11-03 08:02 |
radish.ly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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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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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法学大意课本看到如下的解说:
间接或假手他人或利用动物, 工具引致构成要件结果者为 '间接正犯'

还是不太明白, 可否请好心人协助说明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8-11-27 00:11 |
pc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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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radish.lynn于2008-11-27 00:11(3楼)发表的 :
但在法学大意课本看到如下的解说:
间接或假手他人或利用动物, 工具引致构成要件结果者为 '间接正犯'

还是不太明白, 可否请好心人协助说明


谢谢楼下F大的提醒, 我忘了一个条件, 就是间接正犯必须是 "利用不构成犯罪之人"
以下改为正确版...

1. 直接正犯: 甲拿刀杀了乙. 甲无疑是直接正犯.

2. 间接正犯: 就是借刀杀人. 甲教唆5岁小孩乙去超商偷东西. (因为14岁以下,不罚)
  乙原本应是直接正犯, 但法律不处罚无责任能力的5岁小孩, 所以乙不构成犯罪.
  甲是间接正犯.


[ 此文章被pcyuan在2008-11-29 16:0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8 22:44 |
finalo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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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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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对于间接正犯的举例,似乎有些误解喔......

甲教唆乙去超商偷东西.   乙是直接正犯, 但甲应为教唆犯,系「从犯」而非间接正犯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1-28 23:04 |
test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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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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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p大所举的例子并没有错,这是因为间接正犯系利用无刑事责任之人实施自己所欲犯之罪而成立。且依通说见解,成立间接正犯或教唆犯,重点在于行为人对于犯罪历程是否居于支配性的地位,若是,即成立间接正犯;若非,即成立教唆犯。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03 23:39 |
从零开始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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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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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成立间接正犯
因为狗属法律上之动产
属于行为人所能支配的物体
甲利用狗伤人 狗能决定要不要咬下去

甲成立间接正犯


In or Ou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02-07 11:58 |
luciferydog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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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大大所言为是,在本案中甲为直接正犯,而不是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系指利用他人作为犯罪之行为工具,而为自己实现构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另外补充他人之行为不一定是无罪的,在某些状况也有可能是有罪的,关于例子与说明请参考林山田教授的刑法通论。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2-07 13:3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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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正犯:

系指行为人.利用事实或法律原因.于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不法之行为.

此等行为人对整体犯罪过程中之意思决定具有支配性及决定性之地位

或角色.而通常被利用者不会成立犯罪.仅为单纯之犯罪工具

得知.间接正犯系利用"他人"而为不法之行为.易言之.狗于刑法上是所谓之物也.

应此.利用狗去伤人.系为伤害罪之直接正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新丝路科技(股)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2-07 2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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