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894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z54882000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民法]何谓法定物权?
下列何者为法定物权?
(a)留置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8-11-21 11:23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 所谓『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之种类、内容、效力等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以有别于『契约自由原则』

2. 你所提的法定物权, 跟前面所解释的物权法定主义有所不同,你所指的法定物权,应该是指因法律规定一定之要件,于该要件事实发生时,当事人即自然取得该物权,而不须对方当事人同意

3. 相对的是指意定物权,即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同意设定,并完成相关法定方式才能发生. 

4. 本题所谓的留置权,依民法物权编的规定,并不是由当事人同意设定后发生,而是在符合法定之要件后,权利人便当然取得物权,而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因此称之为法定物权

5.其他的抵押权、质权、地上权等,必须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标的物设定该等物权,并依法律规定完成一定之要式,才能够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因此不属于法定物权,而为意定物权

6. 法定地上权(民法第876条)亦为法定物权之一种 


[ 此文章被davidd4081在2008-12-02 14:57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8-12-02 14:50 |
52miff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帐号封锁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 覆 锁 定 :

  此回覆已被锁定,只有『管理员及回覆者』看的到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8-12-02 16: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77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