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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緊急避難避成禍(2)正當防衛防成仇
話說前集
小張,小華,小強,小麗一干人官司正等待判決
失去獨生女的小張到堂哥西瓜張家借酒澆愁
正巧西瓜張是台東大哥,了解上情判決小強罪魁禍首
夥同其子張大寶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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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8 17:21 |
ELISH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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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續集嗎????
God~~~ 表情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8 17: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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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
強盜殺人未遂(小強)。打擊錯誤,過失致死(大寶)。
西瓜張:
殺人未遂。
小強:
故意殺人既遂,正當防衛阻卻違法(大寶)。
緊急避難,壓死人有過當,雖非其所能預見且應避免,但得減免刑責(小謝)。
小謝父:精神撫慰金。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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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西瓜張義憤殺人未遂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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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完政治學上來晃晃
就看到續集~~~不過既然上集我都有試看看了
這集也來試看看好了


小張成立強盜未遂罪與過失殺人既遂罪數罪併罰
小張強索骨董花瓶抵債,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以強暴方式用十字弓欲殺小強,惟強盜罪的結果要素,須至使人不能抗拒,小強並未達到不能抗拒程度,用大寶擋箭,屬於刑法第328條強盜未遂。
又以十字弓欲殺小強,惟小強以大寶擋箭,使大寶死亡,屬方法錯誤,對大寶依刑法276條成立過失殺人既遂罪,對小強依刑法271條成立殺人未遂罪。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刑法55條,從一重處斷。


西瓜張成立義憤殺人未遂(273II)&得對小強主張侵權行為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
大寶父因見子死亡,不勝痛憤,又因大寶之死亡係由小強防衛所致,因而拔槍欲射殺小強,與義憤殺人之構成要件相當,惟小強跳樓而逃未死,義憤殺人罪亦處罰未遂犯,故西瓜張依刑法273條第2項成立義憤殺人未遂罪。
其次兒子大寶生命權受侵害,依民法194條向小強請求損害賠償。

小強對大寶與小謝均不得主張正當防衛,成立過失致死罪
小強存在正當防衛狀態,惟實行正當防衛行為,必須採取手段與目的具有相當性,且防衛行為僅得對不法侵害者為之,對侵害者以外之第三人,則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故小強欲躲避小張的弓箭,用大寶擋箭,依刑法276條成立過失致死罪。
另躲避西瓜張之槍殺,而壓死小謝,依刑法276條成立過失致死罪。
因屬二行為,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小謝之父得對小強主張侵權行為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
兒子生命權遭受侵害,依民法194條請求非財產損害賠償。


[ 此文章被wanhoug在2009-03-28 19:55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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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為什麼不能拿人擋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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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4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8 18:42 |
洪灋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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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1.小強之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有其緊急情況之期待可能性,得為罪責之減免。
2.西瓜張是義憤殺人未遂。
3.小張、西瓜張非法持有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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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緊急避難成立不應用(得)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2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1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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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張:
1.取走花瓶之行為強盜
2.射殺小強.打擊錯誤中大寶->276.271第二項競合.271第二項
3.強盜.殺人未遂.50併罰
西瓜張:
273第二項.271第二項法條競合273第二項
小強:
對大寶.當檔箭盤之行為271.故意避難過當.減免責任
對小謝.276過失避難過當.減免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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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3-28 19:22 |
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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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防衛是正對不正,正當防衛行為人針對加害人所為。所以小強對第三人大寶、小謝的死只會討論到緊急避難,不會討論到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有可能討論的是西瓜張對小強的開槍行為。
討論重點:小強拿大寶擋箭是否為「”現在”不法之侵害」? 大寶已死,侵害是否已經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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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義憤殺人應屬不法


I'm back.
對傳統觀念持批判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2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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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字弓射殺部分,小強以人擋箭為什麼不能阻卻違法
同樣的法益,我認為成立
但是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我認為應變緊急避難



那民法部分
各該向誰求償??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3-28 21:0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28 20: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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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拿人擋箭嗎???表情

就正當防衛來說,應該不行吧
正當防衛的手段和目的要合乎比例原則,且應參酌侵害或攻擊當時防衛者可運用之防衛措施等客觀情狀做綜合判斷。
防衛行為僅能對不法侵害者為之,不得對侵害者以外第三人主張之,所以小強施以防衛行為只能對小張為之,惟小強對小張又無任何侵害行為,故不屬正當防衛行為。
而小強對大寶來說,應援用緊急避難之規定阻卻不法或減免責任,惟避難行為須為客觀上唯一之手段,我覺得要躲箭應該有其他方式,非唯一手段,故小強對大寶亦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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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8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8 2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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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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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寶偕同其父西瓜張與小張一同前往“了解了解“,可視其為共同正犯或共犯。
小強面對十字弓即將射出時,主動抓大寶過來擋箭,算不算以正對不正的攻擊手段?
如認為不是,那可主張出於不得已,如沒拿東西擋,那麼近必死無疑。小強故意避難,但過當。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03-28 2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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