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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安全帽
甲女骑乘机车到银行存钱,并将安全帽挂在机车后照镜上,乙男从银行门口经过见有安全帽,竟起不法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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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7 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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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题议中.乙之行为竟起不法所有之意图.随手拿起安全帽.以使乙心生惧怕而言系成系为
  刑法320条窃盗罪?刑法325条抢夺罪?抑或刑法328条强盗罪?说明如下:
  (一)法320条窃盗罪乃行为人易持有为持有.系指行为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于乘人不知之形状下.以非暴力之行为窃取他人之动产而言
  (二)刑法325之抢夺罪乃行为人易持有为持有.系指行为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于乘人不被之情况下.以不法腕力公然猎取他人之动产而言
  (三)刑法328条强盗罪乃行为人易持有为持有.系指行为人意图自己或第三人不
       之所有.而于乘人不能之情况下.以暴力之行为.夺取他人之动产而言
  (四)依题示之情形.乙之行为于客观上取走乙之安全帽之际.非甲不知的情状下 
       而由支配监督持有之范围故不符则合窃盗罪乘人不知之而窃取他人动产之
       要件.故不成立刑法3220窃盗罪
  (五)题意中.客观上取走乙之安全帽之际被甲预见.而见乙男身形高大魁武.面露 
       胸光.深恐上前阻拦可能会遭乙男殴打伤害.故不敢声张任由乙男将其安全帽
       取走.惟.乙客观上并未使甲施以难以抗居之行为.对已心生惧怕而不敢阻止而
       言亦非以所施强盗胁迫或威吓行为所致.故.不成立刑法328条强盗罪
  (六)题意中.客观上乙于银行门口之公众场合.而已不法腕力取有甲支配监督持有
       范围内之安全帽.主观上乃意图自己不法所有.故应论以刑法325之抢夺罪构成
       要件该当
二.乙之行为具有违法性与责任

三.故乙之行为成立刑法325抢夺罪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5-07 18:5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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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有写出各类型犯罪之定义,但却于判断上并未切中定义中的重点,且结论刑325竟写成强盗罪?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5-07 18:40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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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本题单纯为窃盗罪
成立抢夺罪有点牵强...
从头到尾甲女乙男并未有肢体或言语上的冲突
不可不谓系乙男,以和平非暴力之手段破坏甲女对安全帽之持有关系
而建立自己新的持有支配关系
职是之故,个人认为应无成立抢夺罪之余地
(偶素这样认为,要素偶解这一题,至多意图犯带进去,刑法320该当)
(最多稍微解释题目后段,因为那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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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70 (by winkor) | 理由: 有详细说明不成立抢夺之理由,但于何以成立窃盗部分,却付之阙如


生命太短,人生不该微不足道!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5-07 21:21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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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男取走安全帽之行为,是否该当普通窃盗罪(320)?
1.乙男趁甲女不知,窃取甲女所有之安全帽,且破坏甲女对于安全帽之持有后,建立自己对于安全帽之持有,该当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2.主观上,乙男对于安全帽亦有不法所有意图,且对于前揭之情形亦有认知,并有意欲使其发生,该当故意之要件。
3.无阻却违法及阻却罪责事由,乙男该当本罪。

(二)甲女见乙男取走安全帽之行为而不阻止,乙男是否该当普通抢夺罪(325)?
1.本罪之构成要件,须以不法之腕力,趁人不及抗拒之际,公然掠取他人监督之配范围内之财物,破坏他人持有后建立自己持有为构成要件。
2.依本题所示,虽然甲女发现该情事,但因心生恐惧而不敢加以阻止乙男,而非趁人不及抗拒,应不该当此要件,纵使乙男公然掠取甲女之安全帽之要件该当,亦不符合本罪之客观构成要件。

(三)乙男成立普通窃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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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winkor) | 理由: 虽窃盗部分论述过于公式化,但抢夺部分说明得当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07 23:32 |
acof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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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男成立偷窃罪
偷窃于法律上的意义并非秘密而取,所谓窃取乃指未经同意而取之。换言之,只要是意图不法所有而窃取,即成立偷窃罪。乙男从银行门口经过见有安全帽,竟起不法所有之意图,随手拿起安全帽,即为窃盗着手并既遂,成立偷窃罪。
二.乙男不成立抢夺罪
甲女虽不敢声张任由乙男将其安全帽取走,可知事实上并未采取任何防护动作,乙男不可能施加不法腕力于被害人,因此不成立抢夺罪。


[ 此文章被acofly在2009-05-10 21: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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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60 (by winkor) | 理由: 对抢夺部分有说明理由,但于窃盗部分并未说明所谓并非秘密而取,那应如何窃取?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5-10 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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