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13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Hiroche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法人債務
如果在承購一間公司之前,並不知道這間公司欠
稅債務情況,而於承購之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5-08 21:08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Hiroche 於 2009-05-08 21:08 發表的 法人債務: 到引言文
如果在承購一間公司之前,並不知道這間公司欠
稅債務情況,而於承購之後才發現欠稅舉債嚴重
,而承購之代表人是否有善意第三人之權利保障?

比方欠稅金額過大,導致稅籍資料無法變更,
發票無法請領,能否用善意第三人去解釋?

(一)公司是法人,具獨立之法人格,所以似不應以承購公司稱之。
   精確的說,應該是購買公司股權(或股份),並取得公司經營權。
(二)以下就區分這兩個部份加以說明:
(1)就購買公司股權(或股份)部份
   不論是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買到的是其股權或股份,
   取得股東的身份及權利,就此而言,不論日後其股價上漲或下跌,
   都是投資的風險。至於公司欠債或欠稅,那也是公司的問題,與股東
   並無直接之關聯,所以應該沒有甚麼善意第三人權利保障的問題。
(2)就取得公司經營權而言
   係基於股東的權利而使自己得控制公司經營的權利,可能自為負責人
   亦可能令他人為負責人。唯無論如何,於取得經營權之前,公司對外
   所欠債務或欠稅,均以公司為債務人,與負責人或實際經營權人之個
   人財產無關,即使公司因欠稅而無法繼續使用統一發票,那也是取得
   經營權之前之既存狀態,好像也沒有所謂善意第三人保障的問題。
(三)結論
所問問題與善意第三人之權利保障並無關聯。


以上是個人淺見,如有錯誤,歡迎指教!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winkor) | 理由: 感謝清楚說明


感恩惜福!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10 12:31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45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