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83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6413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继承高手解铁特题目,这1题25分,我快发疯了
甲乙结婚,甲送乙100万聘金,婚后生丙丁,丙有a子,丁有b,c二子,当a结婚时送100万当贺礼,但这100万是向b借的,丁觉得甲偏心,乃大骂甲,甲说丁创业时有送100万,而且当众宣布丁不得继承遗产,但不幸甲与丙同时意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1 13:21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可否把你的立论过程写出来,重点在于立论,其结果若稍有出入道是不会影响成绩
因为这是法律考试,不是会计考试喔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02:5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破题以法条或判例是最有力
但计算
没依据
不给分是狠一点
问题你也没他办法

第 1148-1 条 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二年内,从被继承人受有财产之赠与者,该财产视为
其所得遗产。

第 1145 条 (继承权丧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诈欺或胁迫使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使其撤回或变更之者
  。
三、以诈欺或胁迫妨害被继承人为关于继承之遗嘱,或妨害其撤回或变更
  之者。
四、伪造、变造、隐匿或湮灭被继承人关于继承之遗嘱者。
五、对于被继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经被继承人表示其不得继承
  者。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规定,如经被继承人宥恕者,其继承权不丧失。

第 1138 条 (法定继承人及其顺序)
遗产继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顺序定之:
一、直系血亲卑亲属。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条 (配偶之应继分)
配偶有相互继承遗产之权,其应继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与他继承人平均。
二、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二顺序或第三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
  ,其应继分为遗产二分之一。
三、与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四顺序之继承人同为继承时,其应继分
  为遗产三分之二。
四、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所定第一顺序至第四顺序之继承人时,其应继
  分为遗产全部。
所以:乙150万,a150万,b150万,c150万
但归还债务100万
变乙150万,a50万,b250万,c150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02 08:53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记得要引1030之1喔   这个很重要 因为死亡也是法定财产权消灭的事由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2 20:45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为什么大家都没有考虑民法1130-1的夫妻财产分配请求权应先主张呢?
乙是配偶,甲死亡也是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啊!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3 23:22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是1030条之1 喔   表情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4 00:40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 1030- 1 条 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扣除婚姻关系存续所负
债务后,如有剩余,其双方剩余财产之差额,应平均分配。但下列财产不
在此限:
一、因继承或其他无偿取得之财产。
二、慰抚金。
依前项规定,平均分配显失公平者,法院得调整或免除其分配额。
第一项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
,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五年者,亦同。

我想这一条是配偶的专属权利
在遗产分配是
不叫不理
如何一直想这一条会很惨的 表情
一般还是以1138及1144

举一例:
乙报复甲,将甲捆绑,捆绑前公然辱骂甲
如果你是检察官
某甲告乙妨害自由
没说辱骂部分
你不可以顺便提公然污辱部分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7-05 08:4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数位联合 | Posted:2009-07-04 06:16 |
luciferydog 会员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70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题目写的是遗产而不是现存的财产,所以已经是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请求完的了。
否则不知乙的财产如何计算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8 12:20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以『遗产』或『现存的财产』区分的话会有下面的问题,
夫妻一方死亡,于死亡时,为婚姻关系消灭,死亡一方之财产应直接成为『遗产』,没有『现存的财产』的时期吧!
所以依如此分类可能会有问题。
又1030条之1规定的是:『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夫或妻现存之婚后财产』,是不是应该用『婚后财产』检验较为合适?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8 21:0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95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