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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约定利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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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k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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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约定利率问题
Q.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则下列关于债权人对于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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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是一种煎熬,
成功是需要努力,
机会是不会等人,
埋怨、藉口都是自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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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02 16:02 |
小严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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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205
(最高利率之限制)
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
权。
所以其就超过百分之20之部分承为自然债务
约定有效 但无请求权
又
其对自然债务为给付不得依不当得利而为请求
因属180第一项第三款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故债权人受领有效
供参考
三、因清偿债务而为给付,于给付时明知无给付之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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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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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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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
2009-07-02 16:38 |
e19840111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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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师 债法原理(二)不当得利 P71~73页
对于超过法定利率利息的支付与不当得利有分析讨论
民法第二○五条:「约定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
王师赞同最高法院之见解,采取超过部分,仅为自然债务,尚非无效之说。
债权人请求时,债务人对于超过部分得拒绝给付,但己为给付者,不得谓系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易言之,即
贷与人受领超过部分的利息,具有法律上原因,不成立不当得利。
而『不成立不当得利』与『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在概念上仍应有区别之必要。
在此应系『不成立不当得利』,而非『虽属不当得利,但不得请求返还』之自然债务类型 。
如有错误,尚祈诸位先进不吝指正
仅供参考m(_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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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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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9-07-03 00:53 |
hanlinlee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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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就是债主不能主动索取超过20%的利息~
但是如果是欠钱的人自己心甘情愿要给债主超过20%的利息~那债主当然收啦~
受领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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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7-03 08: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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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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