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05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03xu6xuit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我是国考初级学习人~想问法律绪论/公共管理/宪法的问题
我是国考初级学习人~想问法律绪论/公共管理/宪法的问题


1.

93初等

甲、乙丙三人共同窃取丁的机车,系犯下列何种罪名
A共同窃盗罪
B结伙窃盗罪



 请问两者的区别



2.

有关于民营化的叙述


哪一个有错


A民营化不仅可以透过市场机能,达到提升社会正义的要求,对于缩减贫富差距距的达成也有很大的帮助


B由于公司组织特性不同,民营化有使用范围的限制


C反对民营化者认为,缺乏政治责任式民营化政策的一大困境


D如果民营化之后的效率提升尚未理想,其可能原因之一包含服务中断不稳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j03xu6xuite在2009-07-04 17:0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4 16:26 |
cmcarp9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甲、乙丙三人共同窃取丁的机车,系犯下列何种罪名
A共同窃盗罪
B结伙窃盗罪
Q 请问两者的区别

严格来说两者都不是刑法上的正确用语;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甲乙丙三人都是窃盗罪的共同正犯,
因为结伙3人以上符合刑法321条的加重条件所以构成加重窃盗罪。

我猜本题要测验考生的是知不知道刑法321条1项4款的结伙3人以上的加重事由。所以如果硬要在AB选一个答案,我会选B。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说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是经验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07-04 16:44 |
小严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3 鲜花 x36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为结伙三人犯罪 为立法者预先于刑法321条第一项第四款规定
加重窃盗罪之加重要件 所以他就不再论以28条之共同正犯
所以是结伙窃盗比较正确 表情

(加重窃盗罪)
犯窃盗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于夜间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而犯之者。
二、毁越门扇、墙垣或其他安全设备而犯之者。
三、携带凶器而犯之者。
四、结伙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灾、水灾或其他灾害之际而犯之者。
六、在车站或埠头而犯之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2.

有关于民营化的叙述


哪一个有错


A民营化不仅可以透过市场机能,达到提升社会正义的要求,对于缩减贫富差距距的达成也有很大的帮助


B由于公司组织特性不同,民营化有使用范围的限制


C反对民营化者认为,缺乏政治责任式民营化政策的一大困境


D如果民营化之后的效率提升尚未理想,其可能原因之一包含服务中断不稳定因素的干扰


 


请问为什么A属于错的.


错在这里---对于缩减贫富差距距的达成也有很大的帮助



--------------

以下是关于宪法的问题阿

1.依据宪法增修条文,县的立法权在于?

a.县政府 b.县议会 c.立法院

为什么不是立法院而选择县议会?

没有原因可以说明解释嘛?(还是这是死背题?)

因为立法院是中央的立法权
而县的立法权为县议会



2.有关宪法第一百五十条,要求国家普设平民金融机构,目的是?

a.鼓励储蓄 b.促进金融产业发展 C. 救济失业?

为什么不选b,选C救济失业?

因为150条规定,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已救济失业(法条规定的)



3. 依宪法增修条文规定,除戒严或紧急命令生效期间外,总统在何种情况下,经谘询立法院院长后可以解散立法院?


a.立法院拒绝立法实现总统之竞选政見
b.行政院对于法律案提出覆议,立法院决议维持原案
c.行政院重大政策不获立法院支持,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
d.立法院通过对行政院院长之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长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


为什么不选D,要选B

可以帮我解释嘛?

这题答案应该是d喔  因为b他不一定要辞职,他可以选择执行
宪法征修条文第3条规定

(行政院)
行政院院长由总统任命之。行政院院长辞职或出缺时,在总统未任命行政
院院长前,由行政院副院长暂行代理。宪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行政院依左列规定,对立法院负责,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针及施政报告之责。立法委员在开会时
    ,有向行政院院长及行政院各部会首长质询之权。
二、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
    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
    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
    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
    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
    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三、立法院得经全体立法委员三分之一以上连署,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
    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时后,应于四十八小时内以记名投票表
    决之。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行政院院长应于十日内
    提出辞职,并得同时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获通过,一
    年内不得对同一行政院院长再提不信任案。
国家机关之职权、设立程序及总员额,得以法律为准则性之规定。
各机关之组织、编制及员额,应依前项法律,基于政策或业务需要决定之


4. 下列何者不属于立法院职权?

a.审查并议决行政院所提出之法律案
b.同意总统提名之大法官人选
c.对于行政院所提出之预算如认为不足,得为增加之提议
d.对行政院院长提出不信任案并表决之


 

请问这题为什么选 C?

我认为C也是可以的...

宪法本文第七十条规定,
(增加支出预算提议之限制)立法院对于行政院所提预算案,不得为增加支出之提议。
所以c不对
供参考表情


[ 此文章被小严在2009-07-06 00:0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解答


-----------------------------------------------------------------------------------------
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9-07-04 16:59 |
j03xu6xuit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cmcarp91 于 2009-07-04 16:4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乙丙三人共同窃取丁的机车,系犯下列何种罪名
A共同窃盗罪
B结伙窃盗罪
Q 请问两者的区别

严格来说两者都不是刑法上的正确用语;正确的理解应该是,甲乙丙三人都是窃盗罪的共同正犯,
因为结伙3人以上符合刑法321条的加重条件所以构成加重窃盗罪。

我猜本题要测验考生的是知不知道刑法321条1项4款的结伙3人以上的加重事由。所以如果硬要在AB选一个答案,我会选B。





果然要读熟法律条文才比较好拿分阿表情 谢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4 17:17 |
j03xu6xuit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第二位很支持回答我的问题阿!有问题会继续提问....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7-04 17: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127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