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11-15 23:14 發表的 :
遺棄罪僅限顯現故意遺棄.若是不知肇事現場有人死傷.逕而離去不會有294
或同法第二項結果犯....所以294是應該具備認知與意欲.疑義者是276過失致
死的不作為犯可能有適用的空間
P.S:以林鈺雄老師見解不用之現場有人死傷:惟.許玉秀老師認為應為行為人
認知現場有人死傷...選邊站吧
-------------->以上為個人酒後亂言之
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應該都具有知與欲 也就是說 是故意的
以開版大的例子 有下列幾種情形
1.撞到後被害人馬上死 行為人逃跑 <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
2.撞到後被害人沒死 行為人逃跑 <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
3.撞到後被害人陷於無自救力 行為人逃跑後 被害人才死
這比較複雜一點 要套用加重結果犯的概念
原本應該要以肇事逃逸的加重結果犯論處 但是法無明文
所以適用 遺棄罪的加重結果犯 也就是<遺棄因而至人於死>
把關鍵字記起來 就可以快速判斷題目的爭點
希望有幫助到同學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