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4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miyabab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行政法] 覆议 v.S 复议
有高手可以帮我解答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20 01:47 |
we0935op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复议->民意机关三读通过的法案~[尚未送交行政机关公布前]~立法委员如果觉得法案有疑义~可再次审议[议会立法权~与行政无关]

覆议->民意机关三读通过的法案~[送交行政机关时~行政对于法案~窒碍难行]~可退回原案给民意机关~再次审议~如果1/2议员维持原议~行政就要照做 [行政与议会间互动]


抱歉~刚刚看到楼下的板大说的地方~我去查了一下~感谢版大的提出质疑~谢谢!

依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第二项第2款
二、行政院对于立法院决议之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如认为有窒碍难
  行时,得经总统之核可,于该决议案送达行政院十日内,移请立法院
  覆议。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
  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
  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
  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
,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依地方制度法第39条第四项
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乡 (镇、市) 民代表会对于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乡 (镇、市) 公所移送之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
议。如为休会期间,应于七日内召集临时会,并于开议三日内作成决议。
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有出席议员、代表三分之
二维持原议决案
,直辖市政府、县 (市) 政府、乡 (镇、市) 公所应即接
受该决议。但有第四十条第五项或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之情事
者,不在此限。


综上所述~目前覆议的门槛在中央是1/2....地方...2/3


[ 此文章被we0935op在2009-11-20 15:30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讨论


解答仅供参考~小弟依旧在学习中...请大家多多指教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9-11-20 06:43 |
vic1017198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如果2/3议员维持原议? 不是1/2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09-11-20 08:12 |
8G9119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4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宪法增修条文第三条:「立法院对于行政院移请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立法院应于七日内自行集会,并于开议十五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决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院长应即接受该决议。」 表情

地方制度法第39条:「直辖市议会、县(市)议会、乡(镇、市)民代表会对于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移送之覆议案,应于送达十五日内作成决议。如为休会期间,应于七日内召集临时会,并于开议三日内作成决议。覆议案逾期未议决者,原决议失效。覆议时,如有出席议员、代表三分之二维持原议决案,直辖市政府、县(市)政府、乡(镇、市)公所应即接受该决议。」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谢谢讨论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09-11-20 15:26 |
miyabab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家对我这个新手慷慨的解答

感恩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09-11-20 16: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692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