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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8G9119 于 2009-12-02 23:34 发表的 : 一、敝人1直以为700字为国考论述极限,因此解题习惯,一向能省则省 兹以本题而论,试解如下:(一)甲可能成立伤害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刑法277条第2项1.客观上,乙因甲以刀割右手,致其受伤之后经送医而死亡。甲之行为与乙之死亡结果间自具有因果关系及客观可归责性,具备客观不法。2.主观上,甲虽有伤害乙之意思,但由于甲对乙之死亡未预见,故阻却杀人故意,不成立普通杀人罪,惟甲虽对乙之死亡未预见,但对乙受刀伤可能危及生命,至少有预见可能性,成立伤害致死罪。甲无阻却违法事由及罪责事由,成立本罪。(二)论结:甲成立刑法277条第2项之伤害致人于死之加重结果犯。二、如上,如果题目未涉及阻却违法或罪责事由,个人也不会对违法性或有责性多所论述。因为参照历届考题,即使简省如此,恐怕也有时间不够之感概。以上为小的乱说,请别介意,而且这也不是做学问的正确方式,合先叙明。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2-03 12:04 发表的 : 仔细一点的话,我会先论277i 普通伤害罪,三阶先论完,最后再开一个小标带到第二项的加重结果,伤害致死。这是从强仔老师那学来的。
下面是引用 芸淡风清 于 2009-12-03 20:48 发表的 : 还是先跑三阶。 强仔说:不先论基本之罪,一开标就直接加重结果犯,是加重什么东西啦。(类似这样的说法) 所以写起来会很长~~~ 不过强仔再另外开标写加强结果时会先带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