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08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法律难题
甲为食品公司的老板,需要大货车,故向好友乙借身分证,购买一台大货车,
因甲的司机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07 13:44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晚辈再将问题范围缩小
乙的部分
1.是否取得大货车的所有权
2.是否可以自行卖掉大货车
3.乙是否可以迳行开走大货车
4,驾照除了重考外,有何救济可以恢复
5.如乙告甲,乙是否成立诬告罪

甲的部分
1.甲可否成立侵占罪
2.甲可否成立背信罪

请各位大大解惑.谢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07 14:44 |
xs968sx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动产买卖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借名登记」是使用别人的名义为财产登记, 二者供名者与出借者间成立委任关系。

车辆的监理机关登记,不是财产登记,而是行政管理登记。


乙的部分
1.是否取得大货车的所有权

# 乙并没有取得所有权

2.是否可以自行卖掉大货车

#不可以 如果乙把车卖掉为无权处分,造成损失的要负损赔责任。

3.乙是否可以迳行开走大货车

#同上,乙对该车没有使用、管理、所有、收益等任何权利。

4,驾照除了重考外,有何救济可以恢复

#车辆驾驶人要负违规责任,所以与甲无关。

5.如乙告甲,乙是否成立诬告罪

#请问是告什么?
看情形,不一定!


乙可以检属相关证明书证,向监理机关申诉。


以上拙见敬请斧正、、、、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2-07 16:0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假设甲乙没有签署委托契约或承诺书,
请问甲.
1.如何证明其为大货车的所有权人呢?
2.借名者如何证明乙只是出名者而非真正的所有权人呢

反之,如何才能知道乙仅是出名者呢?

请大大解惑.谢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09-12-07 17:3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谁付钱?谁去拉车?实际车谁占用(直接占有或间接占用)
行政归行政(这有行政罚法,不过车行的信托或委任,监理接受的),民法归民法,2F的说理可接受.
证明行为人是丙,不是乙,即可.(去说明一下,只是可能难以被接受!政府行政会认为在脱责!故证据要有力!)
刑法?
问题讨论,可以全面看.
但解决问题,则需要针对当事人的需要去想.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7 22:59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036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