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民法] 李淑明书中关于 死亡与姻亲关系 问题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001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hoyohoy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x
0
[民法] 李淑明书中关于 死亡与姻亲关系 问题
李淑明的民法入门2009年7月五版第一刷
第5编 第一章 P381 亲属关系消灭之原因 1.死亡 中开头部分原文为:
"人一旦死亡,原本所存在的亲属关系,无论是血亲、姻亲关系,都将因而消灭。如果是配偶死亡,则夫妻关系因而消灭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远传电信 |
Posted:
2009-12-14 13:14 |
yeatyeats
级别:
路人甲
x0
x5
分享:
▲
▼
我查奇摩知识倒是几乎都如同她书上所写
例如这篇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7081703126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14 22:09 |
ohoyohoy
级别:
路人甲
x0
x1
分享:
▲
▼
可是以下的文章内容皆提到民法971条中并无提到夫妻其中一方死亡为姻亲关系消灭的成立要件之一呀~~
其中下面奇摩知识家的部分的资料来源年份皆比您所提出的资料来源年份要来的近耶...
http://rosseauism.kscg.gov.tw/asw5/new_layout.asp?id=106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29622&ctNode=657&mp=1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008100408142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d=1608073013562
http://bbs-mychat.com/reads.php?fid=530&tid=668725&page=1
(其中8楼的回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8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
2009-12-14 22:56 |
yangsm
级别:
路人甲
x0
x10
分享:
▲
个人推想
人之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以死者而言,所有法律关系皆已终结,故财产上需透过继承人来处理其与相对人之财产关系,就亲属关系而言,均已终结,但死者周遭其他人相互间之亲属关系仍未产生改变。
故
"人一旦死亡,原本所存在的亲属关系,无论是血亲、姻亲关系,都将因而消灭。如果是配偶死亡,则夫妻关系因而消灭,当然原本因结婚而发生(与死者)的姻亲关系,亦因而消灭;如果是血亲死亡,则(与死者之)直系与旁系血亲之亲属关系,亦因而消灭。"
所指称的对象系指死者而言。
故夫或妻死,其夫妻关系消灭,否则,再婚则为重婚。但与死者有关之尚生存者相互间之亲属关系未发生变化。
同理,血亲死亡所指称的对象亦指死者,故死者与直系与旁系血亲之亲属关系,亦因而消灭。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09-12-15 16:40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371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