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616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吴小弟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这样会被判刑吗?
一个未满16岁(女).一个未满17岁(男)的年轻男女.原本同窗情谊到最后却演变成超友谊关系.有一次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在女方家中发生关系时被女方家长发现(被发现之前已经发生过N次了).现在女方家长开出三个条件才愿意善了.如果不依照来做将上告法院.

第一:要男方拿出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2-21 20:22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十八岁以下之人犯前条之罪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至于实务会怎样判,有劳其他大大回答。



个人意见

花钱消灾,买一次乖

----------------------------------------

如果真的不想花大钱,可以去找律师谘询一下.......(当然要花一点小钱)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2-21 20:54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2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0:3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告诉乃论)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
告了还可以撤.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0:52 |
kenken816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板大的问题实务通常(个人观察结果)其顺序是

一、接受女方要求。(如果已怀孕的, 男方通常会要求取得对小孩的亲权行使负担权利)

二、如果真的双方合适的话,等女方满16岁后,结婚。

三、起诉,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移办(因为男的未满18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1:45 |
吴小弟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8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各位大大的说明.
因为好友生活也不优渥.一时要拿那么多钱也是难上加难
再者对方让人感觉是死要钱.怕给了也不会善罢干休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2-21 22:07 |
a216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情侣 尝完禁果吃牢饭

未满十六岁的小情侣阿凯与小珍,两人偷尝禁果,小珍的母亲发现她已非完壁,后遂以代理人身分,控告阿凯违反性自主,并代女儿求偿一百万元,小珍虽表示是两情相悦而发生亲密关系,但阿凯无论有无强迫,均已触犯刑法与未成年者性交罪,故遭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谕令训诫,民事责任部分,则判赔十万元。

阿凯与小珍于八十八年间交往,小珍的母亲直到两年后发现,遂一状告上法院。

但小珍对于母亲的提出诉讼及求偿相当不配合,仅在检察署侦查时出庭表示不愿追诉阿凯的责任,此后即未再出庭,且在法院开庭时缺席,而目前已在当兵的阿凯,在检方侦查时表示,的确是与小珍发生性行为,时间从八十九年中至九十二年三月间被发现为止,频率约二周一次。

判决书指出,小珍虽然是自愿与阿凯性交,但也不能阻却阿凯行为的违法性,法官认为,小珍当时未满十六岁,心智还不足以明了同意与阿凯性交的后果,因此,她的同意不能等同于可免除阿凯的法律责任。

判决书指出,阿凯的行为,已经侵害小珍性自主人格权,但考量小珍是在两情相悦下与被告性交,所受之心灵创伤,应比强制性交低,故判决阿凯应赔偿小珍十万元。



--------------------------------------------------------------------------------

男方家长 也可控告女方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第二百廿七条规定,与未满十六岁之男女性交者,处七年以下徒刑,这条文是国家基于保护幼年男女身心发展所订的规定;因此,小情侣若未满十六岁就尝禁果,女方家长可控告男方并求偿,相对地,男方家长也可控告女方并求偿。

阿凯与小珍的例子,即是如此,只是阿凯这方的家长,没有对小珍提出妨害性自主的告诉及求偿。

最着名「男告女」的例子,是北部一名刚满十八岁的少女,在看完A片后,找来了邻居的十二岁男童,多次在巷口及家中一起做起A片中的情节,而遭男童家长一状告上法院,结果这名少女,遭法官依与未成年男女性交罪,判刑两年、缓刑三年。

而阿珍虽一直不愿意追诉阿凯的法律刑责,但因她尚未成年,权利仍由母亲行使,小珍无法撤回告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妨害性自主罪属非告诉乃论,除非「对未成年性交罪」的被告,符合「两小无猜」条款的规定,才属告诉乃论,否则当事人难逃被判有罪。

所谓「两小无猜」条款,即是刑法第二百廿九条之一规定,十八岁以下男女,犯对未成年性交之罪,为告诉乃论,也就是可以私下和解后撤回告诉。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1 23:3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两人都16,17,两情相悦,做了那种事,都犯罪,都可以告诉,互告之后再撤.
两小无猜.等到都大了,再做同样的事,两情相悦,没事.
只是父母何以面对众亲友?
男方家长爽
女方家长怨
........
小夫妻?未来日子长,要思量.进修或工作?独立还是续由家中供应?.....,
法律不能解决这种事的.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08:2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第二百二十七条(未成年人)【告诉乃论】§229-1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
更正,两人都满16,自愿为之,不犯227iii之罪.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2 08:28 |
ifu959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单的说,可以用227条来处理,但是女方的家长可以提告男方,可是男方的家长也可以告女方。你说谁赔谁还粉难说的。现在可是男女平等的世界。不一定女方就是受害者,男方也可能是被害人喔。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09-12-22 17:15 |
ifu959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补充一下女告男是以妨害性自主,男告女是妨害家庭。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09-12-22 17:21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52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