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674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yamapii495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地方自治] 問題+疑點???????
小妹才疏學淺  請高手指點下列問題 感激'

1.請問 縣與鄉鎮市間 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  由內政部解決之
........................請問這句話錯在哪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2 14:38 |
dancemusic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請問 縣與鄉鎮市間 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 由內政部解決之
........................請問這句話錯在哪裡呢? 乍看之下很像對的....謝謝

乍看下很像沒錯
但是.....
"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依照地制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由內政府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A)2.關於府際合作治理的屬性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府際合作治理的權利主體趨於一元化 b府際合作治理是一種制度的設計

請問B答案是錯在哪裡了?

府際合作治理並不是一種制度的設計
而是一種理論....一種政策網絡模式
府際合作治理只是講說中央+地方+民間共同解決公共問題的合作協力模式
並非有某種制度來加以規範


3.自治監督機關如於備查程序中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係屬違法,應不予備查而非予以函告無效

  為何這段描述是錯誤的呢?

地制法第43條第4款之規定
地方自治團體之決議事項無效者,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地制法第30條第4款之規定
地方自治法規發生牴觸無效者,由上級自治監督機關或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2 15:36 |
yamapii495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但是第二題 答案是說a錯 照您的解答應該是b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09-12-22 17:30 |
linccg2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個人淺見:

第二題,權力一元制:地方政府權力集中於地方議會。EX:英國。我國屬權力分立制。

3.自治監督機關如於備查程序中發現地方自治團體所為係屬違法,應不予備查而非予以函告無效
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五條,合法性監督,手段包含:撤銷、變更、廢止、停止執行、命令作為義務、代行處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10-05 21:23 |
洛兒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2.關於府際合作治理的屬性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府際合作治理的權利主體趨於一元化 b府際合作治理是一種制度的設計

感覺上兩個都像是錯的呢?
a主體應趨向多元化(參空大行政學報,第13期,P233,<地方志李與地方政府角色職能轉變>)
b府際合作治理是提供推動地方事務的新途徑(參國立空中大學,2006年12月出版,P358-359,<<地方政府與自治>>,呂育誠、許立一 著)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1-04 20:03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00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