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5305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很特别的杀人罪
甲父已常年罹患疾病,甲为使甲父走的平安,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2 19:30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题我想问的是:依照第7条之规定,凡是本国人在国外犯三年以上之罪,我国之刑罚效力亦即于,但是外国对此行为不罚者(吸大麻~~通奸~~)不适用之;虽然安乐死在瑞士是合法的,但是甲基于犯意带甲父上飞机(还在本国)之行为,是否属"杀人罪之预备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3:19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否依第4条:行为之一部或结果是在本国发生,以在本国犯罪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3:21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1-03 03:2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是否依第4条:行为之一部或结果是在本国发生,以在本国犯罪论


小弟以为,第四条所指之行为乃构成要件行为,而行为人将被害人带往国外,只有预备行为,故不适用本条。
不过272有罚预备杀人罪,行为人应成立本罪。




以上不负责任猜测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答覆(哈~)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08:54 |
寒窗问拾得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9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离题一下:题目写到「不待甲父同意」,这样的安乐死,在瑞士依然是合法的吗?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时间,在书本里过得特别快!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台湾固网 | Posted:2010-01-03 09:17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敝人觉得272是成立的.且是间接正犯

原因:
一.于是不待甲父同意-->不会是275
二.瑞士视安乐死之行为是合法的->仅适用瑞士的医疗人员
成为我国刑法8准用7.适用犯罪地不罚之规定除刑不除罪抑
或因为本国刑法16条前段成为欠缺责任之部分.....
三.甲运用国外医疗人员依据法律之不罚行为.达成272.(在
看有无16条禁止错误).或适用57十大量刑原则抑或59条审
酌其刑度
四.以上开在飞机上预备.将为既遂之补充关系

-------->以上仅为草民之见解 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1:16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晚辈同意Q大所述
甲仍成立272,
合不合法,是正犯的阻却违法事由,而非甲
甲仍适用中华民国刑法

表情 此地不宜久留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3 12:44 |
冰咖啡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86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奇怪......看了q大的论述,我又回去翻了一下地之效力的树状图,

我国人在国外对我国人民犯5、6条以外之且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适用之。但当地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外国人在外国对我国人民犯5、6条以外之且最轻本刑3年以上有期之罪,适用之。带当地法律不罚者,不在此限。


外国人是8准用7,本国人不是直接用7吗表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补充答覆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2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5:00 |
francis0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回应 寒窗问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两个医生见证,及家属同意,即可施行安乐死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3 15:58 |
lai0913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6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francis03 于 2010-01-03 15:5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回应 寒窗问拾得 :
在瑞士,只要有两个医生见证,及家属同意,即可施行安乐死
请问这里的家属,不包含当事人(甲父)吗?
如果不包含的话,可以想像一下那个画面吗?表情
甲父不停的喊,不要杀我,我不要死表情
而其他的人,一口同声的说"就是要您死,早死早投胎"

还好这不是瑞士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3 17:42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25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