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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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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來玩個囉嗦的刑法題目~
甲叫唆乙去殺死丙,乙以為吃鼻屎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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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1 20:56 |
芸淡風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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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經思考之下,小女的直覺:
乙應該是不能犯吧,甲應該是教唆殺人未遂~吧?

還是等其他大大做更專業的分析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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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的原理是缺陷,不是永恆的完美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1 21:36 |
sa098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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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認為,誤認為吃鼻屎。不是法律所處罰的行為,構成要件就阻卻了!
;若依芸淡風情而言,行為是法律所處罰的,那乙:§26不能犯: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者,不罰
  
個人認為:考點,應該是立法理由!為重點。即非客觀未遂、主觀未遂、折衷說→似乎與這是三種理由,而有所差別!(也是學者所批評的)
 
(二)甲:正犯未著手→無從附屬,不成立!

誰還有不同見解的,上來談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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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1 21:58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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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選教唆不足所以他是->殺人未遂之教唆犯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2 21:22 |
冰咖啡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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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為,正犯有殺人故意,且依其主觀,也已實行殺人行為,故已著手;至於手段是否是重大無知,那是不能未遂或障礙未遂的問題。
職是,正犯殺人未遂(不能未遂)

至於教唆犯,個人見解同q大及芸大,成立殺人罪的教唆未遂犯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2 21:33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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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1 20:56 發表的 來玩個囉嗦的刑法題目~: 到引言文
甲叫唆乙去殺死丙,乙以為吃鼻屎會死,遂在丙的飲料中加入存量一個禮拜份量的鼻屎,結果丙喝了未死。甲、乙刑責為何?


以(新)形式客觀說來論 
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抽象之危險,客觀上認定卻無實質上危險
故乙用鼻屎根本對生命法益不會造成危險,此乃不能犯。
提供75年6006判決給予參考
以主客觀混合論來說
偏向主觀上抽象的危險性,並觀察著手時有無可能實現危險
乙本身認知上有重大瑕疵,不管著不著手,都是不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
如果殺人工具是客觀上誤拿,僅是客觀上發生障礙而已
所以此說亦成立不能犯
提供97年台上2824判決給予參考
至於甲叫唆乙之行為
由於我國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即可從屬
乙的行為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了
所以甲無罪

希望對於新手們對於未遂犯方面有所幫助


[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2 22:4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2 22:28 |
sierfa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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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甲叫唆乙之行為
由於我國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即可從屬
乙的行為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了
所以甲無罪

我是新手,所以我有問題~~
依照普通未遂犯的要件包含欠缺構成要件完全實現,
因為『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
所以正犯為未遂犯時,教唆犯都應該無罪?
那麼,甲叫乙殺丙,乙只把丙殺成重傷(沒辦法,我國醫療太進步了),乙於偵訊時堅決承認是出於殺丙的意思。
所以,就殺人罪而言,甲無罪囉???

我怎麼覺得怪怪的?

以上還是小的亂想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2 23:38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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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02 23:3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是新手,所以我有問題~~
依照普通未遂犯的要件包含欠缺構成要件完全實現,
因為『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
所以正犯為未遂犯時,教唆犯都應該無罪?
那麼,甲叫乙殺丙,乙只把丙殺成重傷(沒辦法,我國醫療太進步了),乙於偵訊時堅決承認是出於殺丙的意思。
所以,就殺人罪而言,甲無罪囉???

我怎麼覺得怪怪的?

以上還是小的亂想的~~~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教唆未遂
依造27年上字1511判例
正犯未遂,教唆犯應依造29條第二項處罰之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3 0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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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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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看到29條第2項的規定,
但是大大所說的,
『至於甲叫唆乙之行為
由於我國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即可從屬
乙的行為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了,所以甲無罪』

不懂的是:甲是共犯,也就是教唆犯。
『共犯限制從屬性,只需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即可從屬。』
共犯不會去討論不法行為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的情形,也就是說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是指正犯。
即乙必須有不法行為構成要件,違法性該當才能處罰甲。
又,『甲的無罪是因為乙的行為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
如果這個推論成立的話,那小的假設正犯為未遂犯的情形也就成立囉?
跟29條第2項的規定,不就衝突了?
那麼跟大大的指導不也衝突了嗎?

以上是小的繼續亂想的~~~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3 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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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問如果
甲教唆乙去殺丙,而乙僅以傷害的故意去打丙一巴掌
請問甲應成立何罪呢?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3 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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