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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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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眼熟的刑法考古題
有看到似乎有些人對間接正犯或者共同正犯不太清楚,故我也當作自己複習,自己想一些題目,解答我沒有,就多討論吧!

1.甲,乙兩人講好晚上九點下課後,等到所有人走了,要去補習班偷走高級音響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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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cash821在2010-03-06 18:2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6 11:59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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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丙為甲的13歲弟弟,甲和乙進入教室偷竊時,丙在教室外的電梯把風有無動靜,丙因第一次行竊,心生害怕,勸阻甲、乙放棄偷竊,但甲、乙拒絕,於是丙自行離去。甲、乙、丙何罪?
一.丙無罪...18條1項
二.甲乙321.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不符合第四款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109)
甲乙(321 第一項第一款,28)

(2)甲乙有毒癮,丁是藥頭,丁對甲乙說如果你們沒錢買,去你們那個XX補習班教室音響幫我偷來,我在給你們。本案如何論處?
本題未說明是否已實行.甲乙丁均無罪(第一條)
只能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16:22 |
cash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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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6 11:59 發表的 眼熟的刑法考古題: 到引言文
有看到似乎有些人對間接正犯或者共同正犯不太清楚,故我也當作自己複習,自己想一些題目,解答我沒有,就多討論吧!

1.甲,乙兩人講好晚上九點下課後,等到所有人走了,要去補習班偷走高級音響設備,並帶著幫手丙去幫忙,結果偷完走出補習班大門被警衛剛好逮住,扭送警局。
試問以下...
(1)丙為甲的13歲弟弟,甲和乙進入教室偷竊時,丙在教室外的電梯把風有無動靜,丙因第一次行竊,心生害怕,勸阻甲、乙放棄偷竊,但甲、乙拒絕,於是丙自行離去。甲、乙、丙何罪?

(2)甲乙有毒癮,丁是藥頭,丁對甲乙說如果你們沒錢買,去你們那個XX補習班教室音響幫我偷來,我在給你們藥。(接上面實行)本案如何論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6 1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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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6 11:59 發表的 眼熟的刑法考古題: 到引言文
1.甲,乙兩人講好晚上九點下課後,等到所有人走了,要去補習班偷走高級音響設備,並帶著幫手丙去幫忙,結果偷完走出補習班大門被警衛剛好逮住,扭送警局。
試問以下...
(1)丙為甲的13歲弟弟,甲和乙進入教室偷竊時,丙在教室外的電梯把風有無動靜,丙因第一次行竊,心生害怕,勸阻甲、乙放棄偷竊,但甲、乙拒絕,於是丙自行離去。甲、乙、丙何罪?
(2)甲乙有毒癮,丁是藥頭,丁對甲乙說如果你們沒錢買,去你們那個XX補習班教室音響幫我偷來,我在給你們。本案如何論處?

(一)
1.甲、乙成立竊盜罪之共同正犯(320I、28),丙把風行為亦為正犯行為,但13歲無責任能力,不罰。
2.甲、乙成立加重竊盜罪之共同正犯(321I(1)(4))。實務(28上3242)認為,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他加工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其欠缺意思條件不能算入共同正犯之數。惟敝人以為,責任能力乃個別行為人應否擔負刑事責任的罪責問題,而與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無涉。
3.競合,法條競合,論以加重竊盜罪。
(二)
甲、乙受丁以毒癮控制,不影響其加重竊盜罪之成立,至多只能依刑法第57條做為量刑考量。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6 1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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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甲=321+28
乙=321+28
丙=321+28+18

2.
甲=321+28
乙=321+28
丁=321+29

答案您們再用計算機算看看吧!表情


清如水 廉如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凱擘 | Posted:2010-03-06 21:23 |
bobby65031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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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乙有毒癮,丁是藥頭,丁對甲乙說如果你們沒錢買,去你們那個XX補習班教室音響幫我偷來,我在給你們。(接上面實行)本案如何論處?

甲=321+28
乙=321+28
丁=321間接正犯(共犯後共犯)

好像只有我認為是間接正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00: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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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by650310 於 2010-03-07 00:2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2)甲乙有毒癮,丁是藥頭,丁對甲乙說如果你們沒錢買,去你們那個XX補習班教室音響幫我偷來,我在給你們。(接上面實行)本案如何論處?

甲=321+28
乙=321+28
丁=321間接正犯(共犯後共犯)

好像只有我認為是間接正犯....


其實我覺得「支配地位」這種東西是很抽象的,尤其是「意思支配」。

例如常見的教唆考古題:雇用殺手。
雇用殺手,我給錢,你辦事;我叫你怎麼做,你就怎麼做,這樣還不算有支配地位?!
以前在跟別人聊支配地位時,有人反駁:「殺手不一定要聽他的話」或是「殺手還是有其自主性」。
其實以上反駁都是廢話(不好意思,這邊比較不客氣點),
間接正犯中,很少被利用人是「毫無自主意思的吧」!
即使你騙8歲小孩是偷東西,他搞不好還會回一句:「叔叔,你當我白痴阿!」
嗯,即使是白痴,都還不一定會聽你的話,不然精神病患者就不會那麼難搞了。

回到本題,藥頭對毒蟲有無支配力?
客觀來說,只能說有「一定程度」的支配力,要說能到「完全支配」,那是不可能的。
「支配力」要到什麼程度才算間接正犯呢!?鬼知道~~~


以上唬扯瞎扯,看看就好了表情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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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小題是以共同正犯方向去出,但是有趣的一點是無責任能力的丙
實務見解是無責任能力,本身沒有意思表示,共同正犯成立要符合犯意之連絡、行為之分擔,所以丙本身欠缺犯意之連絡,不構成共同正犯。
老實說我第一次看到這判例我覺得這是哪來的鬼話,無責任能力是罪責的範圍內,怎會去扯到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實務界的腦袋不知道想啥...
所以要是我解題真的腦這樣,我大概還是再罪責部分阻卻掉,然後再來一個ps實務界的看法,沒辦法,這就是台灣目前兩光的刑法@@

第二小題是以間接正犯的方向去出
冰大的想法我也苟同,不過我還是覺得有時候不要太鑽牛角尖,必要的點到了就給他寫下去,像是間接正犯其實最大的認定點是在,正犯本身難以成罪,而且比較少出現意圖,後面的指使者是出於把正犯當成一種犯罪目的實現的工具,本題雖然甲乙一定知道他自己犯下竊盜,但是丁有利用他們來完成犯罪之手段工具就夠了,況且吸毒的人通常在精神上也許是有點不正常的,丁的控制力看準這點可以有效的支配。

共同正犯另外還有有幾個認定標準
以自己犯罪意思為參與,達到客觀構成要件內的,為正犯
以自己犯罪意思為參與,達到客觀構成要件外的,為正犯
以幫助犯罪意思為參與,達到客觀構成要件內的,為正犯
以幫助犯罪意思為參與,達到客觀構成要件外的,為從犯


獻花 x2 回到頂端 [7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7 1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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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7 19:0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第一小題是以共同正犯方向去出,但是有趣的一點是無責任能力的丙
實務見解是無責任能力,本身沒有意思表示,共同正犯成立要符合犯意之連絡、行為之分擔,所以丙本身欠缺犯意之連絡,不構成共同正犯。
老實說我第一次看到這判例我覺得這是哪來的鬼話,無責任能力是罪責的範圍內,怎會去扯到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實務界的腦袋不知道想啥...
所以要是我解題真的腦這樣,我大概還是再罪責部分阻卻掉,然後再來一個ps實務界的看法,沒辦法,這就是台灣目前兩光的刑法@@
第二小題是以間接正犯的方向去出
.......


以上關於「支配力」的問題,其實cash大說的沒錯,考試別去專牛角尖。
只要評你的「法感」判斷,再補個「漂亮」的理由就好了。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7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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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是考你321第1項第4款

你要怎麼說明該當或不該當,要考你體系!

1.刑法的體系是推理的重心,要善用體系做嚴謹的推理。
2.本案如果你一開頭就寫丙因為18條而無罪你可能就拿不到分數!
3.本案你要先討論丙是否構成要件該當,且討論本案共同正犯,就要討論丙是否該當"實行"!
4.如果依實務見解(82年第2次刑庭決議)甲乙進入犯罪現場尚未探尋至財物時,丙就提出制止的意見並經甲乙拒絕後就離去,那麼丙根本就沒有構成實行犯罪行為的要件,丙不會是共同正犯,那麼怎麼需要討論罪責的問題呢??從而跟丙幾歲是沒有任何關係的!
5.綜上丙無罪,甲乙也不該當321第1項第4款 !


6.假設你有時間再討論甲乙已經探尋至財物後,丙才提出制止的意見,此時才有共同正犯或幫助犯的該當,從而才有討論實務見解的必要(37年上字2454號判例)。

7.題目不會廢話,既然題目提到丙拒絕,應當就有其目的與用意,要去思考並破解他!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3-08 01:25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8 0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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