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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流浪汉

【角色】
甲:犀力哥(流浪汉)
乙:老板
丙:富正义感的路人
【剧情】
犀力哥甲因曝光后受不了陆媒紧追,偷渡到台湾来继续流浪。一天漫无目的的乱逛,走到一家面包店门口,由于多日未进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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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0 07:49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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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0 07:27 发表的 刑总-流浪汉: 到引言文
【角色】
表情 甲:犀力哥(流浪汉)
表情 乙:老板
表情 丙:富正义感的路人
【剧情】
犀力哥甲因曝光后受不了陆媒紧追,偷渡到台湾来继续流浪。一天漫无目的的乱逛,走到一家面包店门口,由于多日未进食,于是进入店内用仅存的10块钱买了一瓶逛泉水,并在大衣下藏了一条土司。老板乙虽然从头到尾看在眼里,但是心怜其面容憔悴,且不想拆穿其行为而伤其自尊,于是装做不知情让其顺利结帐。不料甲残破不堪的大衣无法完全包裹住一条土司,被一旁排队的路人丙看见,于是称甲走出店外取出土司欲食用时,称其不备从背后抓住并将其扭送警局。
【问题】
请问甲、丙该当何罪。(此不论甲的偷渡行为)

他被家属领回去了...我有看到新闻,头发还剪很短

这个我会,留给别人解看看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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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回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10 0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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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会犀力哥的题目.
我只会雪碧哥的,但我会试着解看看
1.重点在于现在不法的侵害.是否存在
2..乙的同意是否可阻却构成要件

个人认为,同意需在行为前 ,
所以事后的同意.仅是乙放弃告诉权而已

1.甲仍成立320+57
2.丙304,但阻却违法.

对了! 不要故意出雪碧哥的题目哦!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0 1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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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0 14:0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不会犀力哥的题目.
我只会雪碧哥的,但我会试着解看看
1.重点在于现在不法的侵害.是否存在
2..乙的同意是否可阻却构成要件

个人认为,同意需在行为前 ,
所以事后的同意.仅是乙放弃告诉权而已

1.甲仍成立320+57
2.丙304,但阻却违法.

对了! 不要故意出雪碧哥的题目哦!表情


「老板乙虽然从头到尾看在眼里...装做不知情让其顺利结帐
依题目来说,解为事中同意似乎会比较妥当。(又是出题的瑕疵表情)
(不过事中同意似乎也可以......)
1.避免争议,若题目改为事前同意,即乙眼光犀利,一看见犀力哥进来时的表情就知道他要偷东西,此时有阻却甲的窃盗罪吗?
2.若阻却了窃盗罪,甲即非现行犯,丙还能主张依法令之行为吗?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3-10 15:27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1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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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1.严格罪责说:此应为无法避免.所以可以免除责任
2.法律效果限制责任说:为过失责任.故强制罪也不罚过失

这些都是雪碧哥告诉我的.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0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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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0 16: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容许构成要件错误
1.严格罪责说:此应为无法避免.所以可以免除责任
2.法律效果限制责任说:为过失责任.故强制罪也不罚过失

这些都是雪碧哥告诉我的.表情


(这一条不知道能不能用)
刑诉第88条第3项-准现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
  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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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0 07:27 发表的 刑总-流浪汉: 到引言文
【角色】
表情 甲:犀力哥(流浪汉)
表情 乙:老板
表情 丙:富正义感的路人
【剧情】
犀力哥甲因曝光后受不了陆媒紧追,偷渡到台湾来继续流浪。一天漫无目的的乱逛,走到一家面包店门口,由于多日未进食,于是进入店内用仅存的10块钱买了一瓶逛泉水,并在大衣下藏了一条土司。老板乙虽然从头到尾看在眼里,但是心怜其面容憔悴,且不想拆穿其行为而伤其自尊,于是装做不知情让其顺利结帐。不料甲残破不堪的大衣无法完全包裹住一条土司,被一旁排队的路人丙看见,于是称甲走出店外取出土司欲食用时,称其不备从背后抓住并将其扭送警局。
【问题】
请问甲、丙该当何罪。(此不论甲的偷渡行为)


犀利哥甲:
一构成要件:窃盗罪该当
二违法性上:紧急避难可用,实质违法性也可以用
三责任上:期待可能性

所以大致以第二阶就阻却犯罪之成立

丙:
一构成要件:304强制罪该当
二违法性上:法令之行为刑诉88条现行犯之逮捕

所以丙也无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0 15:0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老板乙虽然从头到尾看在眼里...装做不知情让其顺利结帐
依题目来说,解为事中同意似乎会比较妥当。(又是出题的瑕疵)
(不过事中同意似乎也可以......)
1.避免争议,若题目改为事前同意,即乙眼光犀利,一看见犀力哥进来时的表情就知道他要偷东西,此时有阻却甲的窃盗罪吗?
2.若阻却了窃盗罪,甲即非现行犯,丙还能主张依法令之行为吗?


一是先同意者,窃盗罪不成立
二丙可以用不知因为这是事实上之误认
 附带说明:用21条依另之行为阻却违法,主要是因为阻却违法之事由事实要件成立之下,
 具体事实可毋庸讨论;举例说明:准现行犯"被追呼为犯人者"一旦有此情态方生,则迳可
 发动逮捕不论事实上是否为准现行犯依不生错误逮捕
--------------->就这样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1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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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3-10 17:1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这一条不知道能不能用)
刑诉第88条第3项-准现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现行犯论:
  一、被追呼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凶器、赃物或其他物件或于身体、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显可疑为犯罪人者。
这条是否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有所冲突呢?
例如
甲看到乙抢丙之物,(其实乙在拍戏),甲以为乙是抢夺犯
所以大喊抢劫呀!
路人丁(雪碧哥)看到及听到.将其手上的雪碧丢中乙的头.
请问丁是否可以主张这一条呢??
还是应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呢??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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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3-10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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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3-10 18:1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条是否与容许构成要件错误.有所冲突呢?
例如
甲看到乙抢丙之物,(其实乙在拍戏),甲以为乙是抢夺犯
所以大喊抢劫呀!
路人丁(雪碧哥)看到及听到.将其手上的雪碧丢中乙的头.
请问丁是否可以主张这一条呢??
还是应为容许构成要件错误呢??表情


刚刚去翻了黑白书,十版上P.358有写:
对客观上无犯罪的情形,德国学说上有主张以容许构成要件错误的方式来处理,参照Wessels/Beulke,AT.Rn.354.


所以我想大大的方法应该是OK低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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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偷,但店主意思是要送(做善事不欲人知),侵害何法益?同意的效力,自取占有(赠与默示合意?) 表情
(下手,但还在店中,店主掌握中?包不住?)
又按情形,回到日本战后的那个甘理论.或郑的刑法不罚行为?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0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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