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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豚520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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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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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拋棄繼承需要在那辨理???
拋棄繼承需要在那辨理???

是全省的法院都能申辨嗎??

還是往生者的戶籍所在地 才能申辨?????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11 01:03 |
jordanal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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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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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往生者戶籍地的管轄法院報備就行。

壹、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四、拋棄繼承之書面(可自行書寫聲明拋棄繼承之聲明書、拋棄書之類,只要聲明拋棄繼承之旨即可,不得附條件,簽名並需蓋用印鑑章)。

五、向因拋棄而成為應繼承之人為通知之證明(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六、備具「民事狀紙」向法院聲請辦理。

貳、辦理之程序:

一、以書面先行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繼承人因為法律規定繼承順位之關係而有繼承先後之別,順位在前之繼承人繼承後,後順位之繼承人便無繼承之問題,亦無繼承之可能,若繼承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時,則順位在後者便遞補成為應繼承之人,因而形成當順位在前之繼承人全部辦理拋棄繼承之時,亦同時將產生另一批應為繼承之人,為使該等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之人亦有機會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以避免繼承債務,並考量此權利之行使期限係自知悉其成為繼承人之時起算二個月內,故為免權利狀態不明之時間遷延過久,所以便要求拋棄繼承之人須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雖然本法條是將以書面通知之規定定在「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之後,但是法院在接到當事人之民事聲請狀時,卻將是否已以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書面」,列為審查准許與否之必要文件,如有欠缺,則通知當事人就此應為補正,為使辦理之程序順暢,所以應先發出通知之書面,並將該書面一併附入聲請狀作為證據之一為妥。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台灣碩網 | Posted:2010-09-11 09:56 |
ripper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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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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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二)      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往生者戶籍地的地方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三)      應備文件:(各一份)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
      拋棄繼承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繼承權拋棄通知書、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收據,法院服務中心備有例稿。
      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費用:
聲請拋棄繼承應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 1,000 元。

※相關法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至一千一百七十六條之一。
司法院網站書狀參考範例─少年及家事部分(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ist03-02.asp) 6-039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13 11: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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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ordanaltw 於 2010-09-11 09: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管是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往生者戶籍地的管轄法院報備就行。
壹、應先備齊之文件:
一、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即辦畢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後再領取之戶籍謄本,其上有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記事)。
二、要辦理拋棄繼承之人的印鑑證明、戶籍謄本(代位繼承人要拋棄繼承時應一併檢附原應繼承之人的戶籍謄本,如此才能看出彼此的關係)。
三、繼承系統表(應製作至因拋棄繼承而為應繼承之人全部列入為妥)。
.......



大大請問什麼叫   不能通知者??????不解此句 表情


大家好我叫海豚
希望在這可認識很多朋友唷

原來人生也很簡單,只要能懂得「珍惜、知足、感恩」你就擁有了生命的光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27 1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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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ripper45 於 2010-09-13 11: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一)      辦理期限: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二)      辦理方式:須以書面向,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三)      應備文件:(各一份)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


大大<<<往生者戶籍地的地方法院為之>>>是指往生者戶名地的法院嗎???


若往生者在高雄而其他兄弟姐妹們一在北一在中一在東時,請問這樣子要如何申請???


若同一在台中法院申請的話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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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27 13: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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