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446 个阅读者
04:00 ~ 4:30 资料库备份中,需等较久的时间,请耐心等候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lessmeok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
题目:19岁的甲用零用金在便利商店买了一瓶饮料,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元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13:5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管见,本题争点在事后甲之代理人主张甲向乙订购机车一部为效力未定行为,经其明确反对,而自始无效时,出现纷争,就此提供见解如后:
肯定说:因一般通念及经验甲可能中大奖及甲19Y可以考驾照,在此有能力买车及可能开车情形下,则采200万为衍生物说,可获得交易对象之保护.(甲与乙都好),故其订约有效.
否定说:甲的父母,有代理权,200万元应由代理人共同管理,且依通念,并不会允许甲会有如此大数目的金钱,及同意其处分.故甲中大奖,但依然必须经由代理人同意始可处分.且零用金与200万在数量上难于以洐生命关系说明.
管见:争点应在甲订购机车是否有能力付担及生活所需为考虑.就前者甲取200万之2万元订车,在有生活所需之情形下,实无不许之理.若代理人为无理反对,恐为权利滥用外,亦不影响契约效力.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1-18 20:41 |
创梦之神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首先,我是看了题目指出的争点
 柏桧 的详尽解答回覆后,
有所感而提出想法,特予陈明。
不然,这题我根本不知道重点在哪
(民法还没开始上课,都忘光了,惨....)
提出拙见如下,敬请不吝赐教,谢谢

下面是引用 blessmeok 于 2011-01-18 13:53 发表的: 到引言文
题目:19岁的甲用零用金在便利商店买了一瓶饮料,发票中了新台币200万元,甲在中奖后,立即向乙订购机车一部,其效力如何?

请问,发票中了200万,200万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许处分之财产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吗???

谢谢!^^

 
本题争点在于限制行为人的发票中了200万(以下简称大奖),算是法定代理人概括允许处分之财产衍生出的「代替物」(衍生物)吗?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11-01-18 20:4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肯定说:因一般通念及经验甲可能中大奖,则采200万为衍生物说,可获得交易对象之保护.
否定说:甲的父母,有代理权,200万元应由代理人共同管理,且依通念,并不会允许甲会有如此大数目的金钱,及同意其处分.故甲中大奖,但依然必须经由代理人同意始可处分.且零用金与200万在数量上难于以洐生关系说明.

(一)若采肯定见解,为概括允许之衍生物,则本题分析如下
1.甲得独自收受,处分大奖,但管理应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2.小结,若采肯定见解,为概括允许之衍生物,则买机车之债权物权行为均有效
(二)若采否定见解,非概括允许之衍生物,则本题分析如下
1.甲得独自收受大奖,此乃纯获法律上利益(77但书)
2.甲不得独自管理大奖,应由甲之父母共同管理(1087,1088)
3.甲原则上,不得独自处分大奖,应由甲之父母事前允许或事后承认始生效力(79)
4.或有论,19岁买机车,应肯认系依其年龄为日常生活上所必须(77但书)
5.惟,乙有催告权(80),撤回权(82)
6.且,若甲成年后,亦得承认该机车契约之效力(81)
7.小结,若采否定见解,非概括允许之衍生物,
(1)则买机车之债权行为,为效力未定,
(2)收受机车的物权行为,为中性无损益行为,类推77但书为有效,
(3)交付金钱的行为,则生混合(813,812)而乙取得所有权

提供拙见,不吝赐教,谢谢


[ 此文章被创梦之神在2011-01-31 00:01重新编辑 ]


让我们
====
study together, pass together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1-01-30 02:31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7059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