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88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新闻衍生](标题杀人之)袭胸摸到无罪、没摸到有罪!
新闻网址如下:


内容大概是说,某男子连续三次犯案、从背后熊抱袭胸,前两次有摸到,第三次没有得逞。可是前两次袭胸未被定罪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14 13:00 |
pluto32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想看看他的判决书是怎么写的…请问这位大大有在司法院网站上找到这篇报导的判决书吗?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5:17 |
pluto32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5:28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是「宁可错放,不可错杀」法律机制下的产物
该负责任的不是法官
而是让证据丧失证据能力的侦查单位~~~~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2 15:32 |
pluto32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法律上我认同大大的看法,依法行事,执法者本就更应如此,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换个角度想,会引起社会上这么大的反弹,是否执法者没有适当的站在被害者的立场上让被害者感受到应有的保障也是问题点之一,就以一个没接触过程序法的民众而言,他们的认知是"受害者的保障"要高过"合法程序"才是,说简单点,今天白白被吃了豆腐,法官竟然说他无罪!?  如果同为受害者,你的想法或许也会认同这样的愤慨。

表情 我只想表达不一样的声音,没有其他意思,请多多包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6:15 |
sommerbrisen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鲜花 x4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找到判决书了,文号如下。
台湾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9年度诉字第55号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22 16:37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你讲的没有错   我们应该愤慨
不过那是因为此例当中 结果正好是「错放坏人」
假如今天的结果是「冤枉好人」呢?
冤狱事件在台湾可不少 这些人的权利要不要保障?
程序正义不就是这些人的最后防线吗?

法律是要照顾所有人的 不单只是被害人
冤狱事件存在 表示你我都可能有机会无辜受讼
这时被害者感受跟程序正义该做何取舍?先找ㄧ个出气筒吗?

无论是侦查单位还是法官 我们都要期待他们贯彻程序正义
今天既然是侦查这个环节出错了 我们就应该正视此根源 要求他们改善
而不是结果论的怪罪法官
假如侦查单位不诱导讯问   他还能被判无罪吗?(如果能 那才是法官有问题)
我的想法仅是如此 并非是认为被害者的权益不用保障~
谢谢您!!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2 16:59 |
pluto32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往真里修大大的指导,看来…是我的认知方向有偏了 表情
更精确的说法的确应该是在一开始侦查时,就检方应该知道合法取证的重要性,
只是那位倒楣的法官是做最后的判决,还这样一味的指责他真是不好意思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7: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20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