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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总]不作为犯之讨论

甲出于杀人故意,开车将乙撞成重伤,下车后发现撞错人,欲将其送医。此时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
劝阻甲并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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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0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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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的行为数到底有几个?

1、(甲出于杀人故意,开车将乙撞成重伤),下车后发现撞错人,欲将其送医。
2、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 劝阻甲并促使其(放弃救助乙,乙最终伤重死亡)。

甲分别作了二次决意(杀人、遗弃),也分别作了二次行为(杀人、遗弃)
也造成二次「可完整评价的结果」---重伤(结果评价启动ㄧ次)、死亡(结果评价再启动ㄧ次)

所以可罚(独立评价)的行为数是2个,丙的教唆罪是跑不掉的(依附在第二次行为)~
至于该用哪一个法条去做评价是另一个问题啰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2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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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2 09: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可罚的行为数到底有几个?

1、(甲出于杀人故意,开车将乙撞成重伤),下车后发现撞错人,欲将其送医。
2、甲的朋友丙刚好路过, 劝阻甲并促使其(放弃救助乙,乙最终伤重死亡)。

甲分别作了二次决意(杀人、遗弃),也分别作了二次行为(杀人、遗弃)
也造成二次「可完整评价的结果」---重伤(结果评价启动ㄧ次)、死亡(结果评价再启动ㄧ次)

所以可罚(独立评价)的行为数是2个,丙的教唆罪是跑不掉的(依附在第二次行为)~
至于该用哪一个法条去做评价是另一个问题啰 表情




重点在于,通说认为故意作为犯,不需要再论后面的不作为

例如A出于杀人故意,拿刀桶B胸口一刀,并留在现场静静欣赏B流血过都死亡。
通说认为,A只要成立一个杀人既遂(作为犯),而不需要再论后行为的「不作为杀人」

也就是说,所谓「保证人地位」(危险前行为),仅限于不法的过失行为。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09: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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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唆使甲不作为之部分,岂不是无罪了?
不是的~有一种东西叫做相续帮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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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03-22 10: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丙唆使甲不作为之部分,岂不是无罪了?
不是的~有一种东西叫做相续帮助!



也是......
但就算只是帮助,丙也太爽了

他明明是教唆表情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2 1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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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在于,通说认为故意作为犯,不需要再论后面的不作为
例如A出于杀人故意,拿刀桶B胸口一刀,并留在现场静静欣赏B流血过都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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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例为「接续犯」吧
A静静欣赏B流血过多死亡,跟拿刀桶B胸口一刀这二个行为都是为了实现「单一决意-杀B」的手段,既然被单一决意所包摄,就不用分开评价了

但上例不一样的
因为甲的决意有中断(欲将其送医),遗弃是被教唆后另外兴起的,也就是另外ㄧ个决意
应该要再评价ㄧ次,对乙的法律防卫才算充足~~

PS.就算甲的决意未中断而成立接续犯,丙虽然不会成立教唆犯,但他还是参与(提供建议)部分接续动作,有成立「帮助犯」的机会~~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2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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