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841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vr300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買賣契約效力問題
(d)1.甲捏造事實,宣稱其能量水有治療肝病的療效,乙深信後與甲成立買賣契約。則買賣契約的 效力如何?(A)無效. (B)不成立(C)效力未定(D)得撤銷 ...

(a)2.一屋二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vr3000在2011-03-29 18:35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23:28 |
shl651029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 .D
不太記得,但依民上上成立契約,不得違反法律禁制規定 公序良俗
賣水 基本上沒有違背法令和公序良俗
又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亦稱負擔行為),不以對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為必要
蓋因每件交易都得確認有無處分權 ,對於交易上將有許多不便
賣他人之物之契約,是可以成立並生效,後果僅生債務不履行

2
欺騙是刑法 也是民法,既然討論民法, 再觀民法第92
對於詐欺 脅迫之行為得撤銷
撤銷之前,既說得撤銷 就表示是有效的法律行為才有得行使撤銷
在撤銷債權行為之法律行為後,依民法113~115規定效力認定
溯及行為成立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8 23:56 |
KOEI004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弟拙見:
1.依民法§92I之規定,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得撤銷
   既然乙被甲欺騙而為買賣契約,契約有效,但甲得撤銷意思表示使契約自始無效
2.承1.之概念 第二個契約若明顯是被欺騙而成立,當然有效,但是得撤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00:03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不是算欺騙嗎 ?

1.債權和物權不同,債權沒有排他性...
是故一屋二賣,只要符合153;345,並無不可

2.有詐欺情事,依92條得為撤銷,但撤銷之前契約仍為有效

故依題示:一屋二賣,第二個房屋買賣契約為?依前述,因債權無排他性,為契約有效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15:06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3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