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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大意---誤傳,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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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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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法學大意---誤傳,請幫忙:)
甲擬將自己B牌汽車以500,000元賣給乙,遂寫信告知乙,但在信中,誤寫為50,000元,乙接信後立即表示願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依民法第98條規定,主張應探求其意思表示之真意,要求乙如要買受,應給付500,000元
(B)甲的意思表示有錯誤,但絕對不可撤銷
(C)甲可以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但應賠償乙所受之損害
(D)甲可以主張意思表示並未合致,契約不成立
答案:C(98民航)
為什麼不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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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6 17:28 |
cta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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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8條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
內容之錯誤。
第89條
意思表示,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第90條
撤銷權,自意思表示後,經過一年而消滅。
第91條
依第88條及第89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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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
2011-04-27 09:08 |
scott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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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甲不是有過失,所以不能撤銷嗎?甲把500,000寫成50,000是一種過失:)
[ 此文章被scott22在2011-04-28 17:31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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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1-04-28 1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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