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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刑總]間接正犯

A趁另一半B不在時,與小三C在家XX,被回家的B撞見,A見B暴躁如雷,為求自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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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6-24 20:25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19:51 |
lancesan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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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XX=下棋(咦?)

資訊不足,二組可能性供參考,差異在於B飛踢的目的是保護A還是要傷害C,而設定A的意圖與B一致,不然會太複雜

一、B 279,A不成立間接正犯,非針對重要事項欺騙(一般正常反應該是報警,顯示A的欺騙並無讓B失去決定自由)

二、B 277+誤想防衛=284,A成立277間接正犯,不可主張緊急避難(無立即的危難)

一般題目都會給B飛踢的目的。如果沒給的話,一可能比較合理。如果堅持寫二的話,可能連誤想防衛都沒有(難道C在此情況仍然活塞運動中?防衛客體都已經消失。但如果題目直接設定B是為了保護A,那誤想防衛就沒問題)

另,有關二裡立即的危難,以最後機會理論來看,除非有極高機率顯示危難將發生且欺騙為最後避難機會,不然難認為有立即危難


[ 此文章被lancesan在2011-06-24 20:55重新編輯 ]


教學相長,有未達盡善之處,敬請指教,口氣不限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2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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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9通姦(告訴乃論)

B>279(義憤傷害)>23(正當防衛>正對不正)


24(緊急避難>正對正>不適用)(客觀情狀態是A被C強姦)


間接正犯>行為人未親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利用自己對他人之支配,以他人為工具實現犯罪之目的.


不行~作廢~駁回
放肆~無理~大膽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20:36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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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成立傷害罪嗎?
----1誤想帳當防衛,學說有很多!(也有義憤,但須先承認是故意成立)
----2若他沒被騙=一定成立傷害+適用279義憤傷害!

2.A成立間接正犯嗎?若成立,A可主張緊急避難嗎?
----1傷害罪間接正犯,不得主張緊急避難(衡平性沒過)
----2通姦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4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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