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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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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上份工作的薪資以及盤差糾紛,求救懂法律的人幫忙
小弟於2010/9-2011/6在台中新光三越某服飾專櫃任職
到了2011/3的時候公司例行性盤點,盤差額為六萬多(就是不見的貨,六萬多是原價未折扣),
那時小弟和同事(兩人櫃)覺得還有點太多,於是向公司要求重盤,
2011/5重盤,出來的金額翻了三倍....是21萬多的盤差,
小弟和同事都覺得差了太多,公司的回應卻是去找就對了,但盤差表上很多大金額的,都是2011/4退的冬裝
台中櫃點的倉庫已經完全找不到,小弟和同事都認為這種情況沒辦法接受
畢竟21萬的盤差,對半分再打3折後(盤差會打3折),一個人也是要負擔3萬多
同事剛好於5月離職,我也提了離職,但公司希望我幫他們到6月底
想說一邊幫忙一邊處理盤差的事情,就先繼續待著

到了6月18號左右,由於盤差的事情一直沒辦法處理好,公司的回應從頭到尾就是去找就對了
拿3月盤的6萬多那張,他們只說那就表示那是錯的,完全不去對公司的進出貨看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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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4 13:58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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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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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盤差有點灌水嫌疑,這種話有點影射到1.偽造變造私文書,其中內容請自行搜尋GOOGLE一下,訴訟上裁判 講求證據,有人證物證,端看你可以提出多少有利證據,如果所提出之證據皆為臆測之詞,恐對這事情無異,至多影響法官心證對事情真偽存疑,如以第一句"盤差有點灌水嫌疑",你無法證實是較為不利
(二)業務侵占,就實務最高法院的判例來說,是居於行為人居於社會地位反覆實施之行為,包含主要行為及輔助行為以及附隨行為,依你職業 賣東西是為你職務,幫老闆賣東西後收受對價之物後,未交回於保管人,而起於不法所有的意圖.將自己手中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金錢),變更他人所有為自己所有,若你所言為實,則你並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但你並未交還所持有之物,有刑法學理上所說的保證人地位,但刑法上無過失業務侵占,財產犯罪多處罰故意犯罪之人,請你看看刑法第336條第2項就可以明白,又或許員購之金錢遭竊,惟依小人我的非專業看法你也有民事上遭求償責任,請您找律師討論
(三)這部份小人我也不清楚,以持平論之,公司於員工離職後本就有清查所有財產之權或義務,因為公司是多人股東組成體,老闆僅代表全體股東為管理公司行為,自有為全體股東權利維護行為,清查有短少財產,依法應為通知,按一般公司離職手續需有人簽收你離職後財產交接,個人並不清楚你有無做到此點,若無做到此點,如你所說,你僅有懷疑並無確切證據,簽簿册應注意數量及金額是否相符,這是一各社會 你為成熟個體,自應為一切小心.小的建議 您還是找律師商談會對您較好 ,不專業的個人看法僅供參考,事實應向律師為專業詢問以免遲誤權利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4 17:35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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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59.120.201.217...ndex.htm

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免費諮詢,請卓參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25 22: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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