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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28 16:09 发表的 刑法问题: 甲对其父 A 欲将家族公司交由外人经营一事素有不满。某日,甲邀集网友乙,并向乙称:「只是要教训一下 A」。乙同意帮甲出口气,甲、乙遂于翌日晚间 A 返家途中,蒙面持棍棒加以殴打。A 仅手脚受伤,伤势并不严重,但因 A 素有严重心脏疾病,无法承受此般惊吓而猝死。又甲明知 A 之心脏宿疾严重,对其遭受过度刺激就可能有生命危险一事知之甚详,却因怨愤而认为即使如此也不违背本意,而乙对此则毫无所知,请问甲、乙之刑责为何?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12-01-31 00:28 发表的: 只不过在楼主本题,论以共同正犯在实体法上似无解题的经济利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