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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 行政法一题....
 34 甲因烟毒案受有期徒刑之宣告,于假释中復因疑似吸食毒品为警查获,检察官乃撤销其假释。检察官撤销假释之行为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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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8:52 |
kai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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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区: 国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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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行程法第3条所示,就不适用行政处分啰!
另袜,广义之司法行政处分,应依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程序办理,不得提起诉愿,行政争讼救济途径,所以,属司法处分的一种.

行政程序法第3条
行政机关为行政行为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本法规定为之。
下列机关之行政行为,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一、各级民意机关。
二、司法机关。
三、监察机关。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法之程序规定︰
一、有关外交行为、军事行为或国家安全保障事项之行为。
二、外国人出、入境、难民认定及国籍变更之行为。
三、刑事案件犯罪侦查程序。
四、犯罪矫正机关或其他收容处所为达成收容目的所为之行为。
五、有关私权争执之行政裁决程序。
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为达成教育目的之内部程序。
七、对公务员所为之人事行政行为。
八、考试院有关考选命题及评分之行为。

林清老师的行政法上课时, 一直很强调这个观念,您可以听听林老师的课.


[ 此文章被kai709在2012-05-02 19:47重新编辑 ]


积极的人像太阳,照到那里那里亮;消极的人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样.
每天开始写国考日记即读书进度, 以先求有,再求好的理念进行国考之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9: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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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补充下
关于司法行政处分本质上仍是行政处分,不过由于是选择题所以原则上要选比较具体的,而行政处分的定义跟范围都远大于司法行政处分,所以本题可能因此答案为D。

仅供参考

释 字第 681 号
最高行政法院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假释之撤销属刑事裁判执行之一环,为广义之司法行政处分,如有不服,其救济程序,应依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即俟检察官指挥执行该假释撤销后之残余徒刑时,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当初谕知该刑事裁判之法院声明异议,不得提起行政争讼。」及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检察官执行之指挥为不当者,得向谕知该裁判之法院声明异议。」并未剥夺人民就撤销假释处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之机会,与宪法保障诉讼权之意旨尚无抵触。惟受假释人之假释处分经撤销者,依上开规定向法院声明异议,须俟检察官指挥执行残余刑期后,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济,对受假释人诉讼权之保障尚非周全,相关机关应尽速予以检讨改进,俾使不服主管机关撤销假释之受假释人,于入监执行残余刑期前,得适时向法院请求救济。


释 字第 691 号
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者,其救济有待立法为通盘考量决定之。在相关法律修正前,由行政法院审理。


理 由 书:   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受徒刑之执行而有悛悔实据者,无期
      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监狱报请法
      务部,得许假释出狱。」监狱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受刑
      人累进处遇进至二级以上,悛悔向上,而与应许假释情形相符合者,经假
      释审查委员会决议,报请法务部核准后,假释出狱。」行刑累进处遇条例
      第七十五条规定:「第一级受刑人合于法定假释之规定者,应速报请假释
      。」同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第二级受刑人已适于社会生活,而合于法
      定假释之规定者,得报请假释。」上开规定,乃系规范假释之要件及核准
      程序,惟受刑人不服不予假释之决定者,除得依监狱行刑法第六条第一项
      及第三项规定,经由典狱长申诉于监督机关、视察人员,或于视察人员莅
      监狱时迳向其提出外,监狱行刑法并无明文规定其他救济途径。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九年度裁字第二三九一号裁定认为,声请人不服行
      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向台湾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声明异议,并经该院及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五
      号刑事裁定以无理由驳回,显示职司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认为其就受刑人
      不予假释之声明异议具有审判权。参照同属刑事裁判执行一环之假释撤销
      ,其救济程序系向刑事裁判之普通法院提出,则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
      假释之决定,于相关法律修正前,其救济程序自仍应由刑事裁判之普通法
      院审判。而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抗字第六○五号刑事裁定,则以受刑人
      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因假释与否非由检察官决定,不生检察官
      执行之指挥是否违法或执行方法是否不当,而得向法院声明异议之问题,
      于现行法下仅得依监狱行刑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诉,于修法增列救济途径前
      ,尚非该法院所得审究。是以,修法前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
      定,得向何法院诉请救济,最高行政法院与最高法院所表示之见解发生歧
      异。
        假释与否,关系受刑人得否停止徒刑之执行,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
      现行假释制度之设计,系以受刑人累进处遇进至二级以上,悛悔向上,而
      与假释要件相符者,经监狱假释审查委员会决议后,由监狱报请法务部予
      以假释(刑法第七十七条、监狱行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参照)。是作成假
      释决定之机关为法务部,而是否予以假释,系以法务部对受刑人于监狱内
      所为表现,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等相关规定而为决定。受刑
      人如有不服,虽得依据监狱行刑法上开规定提起申诉,惟申诉在性质上属
      行政机关自我审查纠正之途径,与得向法院请求救济并不相当,基于宪法
      第十六条保障人民诉讼权之意旨,自不得完全取代向法院请求救济之诉讼
      制度(本院释字第六五三号解释参照)。从而受刑人不服行政机关不予假
      释之决定,而请求司法救济,自应由法院审理。然究应由何种法院审理、
      循何种程序解决,所须考虑因素甚多,诸如争议案件之性质及与所涉诉讼
      程序之关联、即时有效之权利保护、法院组织及人员之配置等,其相关程
      序及制度之设计,有待立法为通盘考量决定之。在相关法律修正前,鉴于
      行政机关不予假释之决定具有行政行为之性质,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以
      下有关规定,此类争议由行政法院审理。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1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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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所做的不起诉跟缓起诉原则上都是司法行政处分!

但无论如何本质上都是行政处分,因为都该当行政处分的定义!


这个世界有音乐真是美妙

美妙极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2 2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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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看检察官是否有用到刑事诉讼就可以了。
检察官撤销假释→依刑事诉讼484可向法院「声明异议」(J681)
法务部驳回假释→法务部对受刑人于监狱内所为表现,是否符合刑法及行刑累进处遇条例等相关规定而为决定,具有行政行为之性质,驳回决定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则可向行政法院争讼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5-04 0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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