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07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Akai1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人的权力 始于生 终于殁
民法第6条 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可是刑法第312条却出现公然侮辱或诽谤死者罪 赋予死人人格法益?? (加个标点符号 我也怀疑)

这是何解? 感谢

我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Akai1在2013-01-31 14:43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1 06:27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懂,为何『刑法第312条公然侮辱或诽谤死者罪 是赋予死人人格法益』?
这是怎么推论出来的?
大大的理由只有法条编排顺序不恰当,除此之外没有看到其他理由。
敬请指导,谢谢指教。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1-31 13:34 |
Hadespluto Hu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312条公然侮辱或诽谤死者罪 是赋予死人人格法益
我也觉得这个推论的来由为何?


小弟成立了一个免费的线上测验网站
http://passpass.cc
欢迎大家使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局域网对方和您在同一内部网 | Posted:2013-01-31 14:05 |
12191219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鲜花 x5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赋予什么人人格的法益
是看谁有告诉权.
所以是保护继承人的法益 表情





以上随便说说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固网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2-03 12:54 |
misasa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破题
权利主体≠法益主体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21 11:03 |
s8910326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应该是保护生者的感情吧?毕竟也只有生者才能以这个理由提出诉讼
就像是民法192-195那种感觉?
有错请指教,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3-22 00:01 |
a56182500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刑法第312条公然侮辱或诽谤死者罪 是赋予死人人格法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7 03:4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629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