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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jw!8m8rRb2eFRLtPVIe...173&prev=182&next=172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何謂「行政規則」?何謂「法規命令」?又兩者有何不同?(95司四法警)
一、意義
(一)法規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做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二)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二、規範事項
(一)法規命令: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對外的抽象事項
(二)行政規則:行政系統內部有關之抽象事項,並非法規範。
三、名稱
(一)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
(二)行政規則: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所定名稱外,多用須知、要點、注意事項、解釋令、解釋函等。
四、是否須經法律授權
(一)法規命令:須經法律授權。
(二)行政規則:無須經法律授權。
五、應否送交立法院
(一)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規定,須送立法院。
(二)行政規則:除非行政規則使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名稱,否則無庸送立法院。
六、效力
(一)法規命令:對外,對任何人發生效力。
(二)行政規則:原則上僅具對內效力,例外則間接對外效力。
七、程序
(一)法規命令:對外發布。
(二)行政規則:原則上下達即可,若具有間接對外效力,仍應發布。
八、遵守之原則
(一)法規命令:須遵守法律優位及法律保留原則。
(二)行政規則:僅為內部規定,原則上與人民權利義務之事項無關,故不受法律保留原則之支配,惟其仍受法律優位原則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