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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w.myblog.yahoo.com/jw!8m8rRb2eFRLtPVIe...173&prev=182&next=172一、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何谓「行政规则」?何谓「法规命令」?又两者有何不同?(95司四法警)
一、意义
(一)法规命令:依行政程序法第150条规定,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做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二)行政规则:依行政程序法第159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规则,系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长官对属官,依其权限或职权为规范机关内部秩序及运作,所为非直接对外发生法规范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规定。
二、规范事项
(一)法规命令:与人民权利义务有关之对外的抽象事项
(二)行政规则:行政系统内部有关之抽象事项,并非法规范。
三、名称
(一)法规命令: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3条所定名称: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
(二)行政规则:除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3条所定名称外,多用须知、要点、注意事项、解释令、解释函等。
四、是否须经法律授权
(一)法规命令:须经法律授权。
(二)行政规则:无须经法律授权。
五、应否送交立法院
(一)法规命令: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7条规定,须送立法院。
(二)行政规则:除非行政规则使用中央法规标准法第7条名称,否则无庸送立法院。
六、效力
(一)法规命令:对外,对任何人发生效力。
(二)行政规则:原则上仅具对内效力,例外则间接对外效力。
七、程序
(一)法规命令:对外发布。
(二)行政规则:原则上下达即可,若具有间接对外效力,仍应发布。
八、遵守之原则
(一)法规命令:须遵守法律优位及法律保留原则。
(二)行政规则:仅为内部规定,原则上与人民权利义务之事项无关,故不受法律保留原则之支配,惟其仍受法律优位原则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