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23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beeking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问题讨论] 关于刑法309公然侮辱罪
关于刑法309公然侮辱罪有另外需要
意图这个要素吗?
如果要的话,究竟是意图什么东西呢?
(例如320的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6 22:24 |
weifan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 鲜花 x196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所谓意图系指除对于构成犯罪事实具有故意外,更须具有超越该事实认知的特定意思。
简单的说,行为人之所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该当行为,必须是出于特定的目的

意图是行为人出于特定的目的,努力谋求构成要件的实现,或希望构成要件结果发生,以达其犯罪目的的一种心态。

在各种犯罪类型当中,凡是法条中有意图者,均为意图犯(罪刑法定)。
意图犯之目的有二,

一为对于行为的目的,例如各种伪造罪中(伪造文书印文罪除外),须具有意图供行使之用的目的,修法后的公然猥亵罪亦须具有供人观览的意图。

一为对于结果的目的,例如一般财产犯罪中,须具有意图不法所有的目的,又如加重和诱,略诱罪中须具有意图营利的目的。

意图是否存在,与构成犯罪事实的认识及意欲无关,且意图犯的成立,只须行为人具有意图为已足,至于意图的目的是否能实现,则非所问。

=====================

关于刑法309公然侮辱罪有另外需要
意图这个要素吗?<---不需要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加.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11-16 22:44 |
jog042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鲜花 x6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公然侮辱罪
顾名思义是在公共场合对特定人士做出侮辱的行为,
对特定人士,如:对别人父母的问候~~三字经。
  使这位特定人士认为他因此心灵受了伤害。
  则309就成立。
对特定事件,如:看到新闻内容或特定事情,用三字经表达自己的不满。
              则309不成立
所以构成要素为:公共场合(大庭广众之下)
                特定人士(如:小明)


PS:这是我个人解析,如有错误,本人接受任何人批判。
  谢谢。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加.


改变自己,面对自己的问题!!
一个人的态度会决定一个人的未来!!
失败是把钥匙,开启美好的将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11-16 22:46 |
uubs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4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每各犯罪都是有动机~然后目的

意图就是在2者之间就特殊犯罪在主观要件上为特别规定

就遇前我国刑法 有特别规定者才需要考虑这各主观要素

不然就用故意 过失来判断就好了 意图的重点会影响既未遂

的时点 这要一起注意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 (by 霞客) | 理由: 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11-17 00:34 |
cb255652556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大大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8-02-23 00:3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0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