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ra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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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好了 請大家指正 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相關文章 匯編而成的:
賣家你好
你說你違反了那一條法律是嗎 現在我大概來告訴你吧
基本上你們寫的轉讓的授權的證明" 這個證明就算契約了 並不是說有什麼制定的格式 我能提出證明,就是一個形式的契約 民法第153 無論明示或默示 只要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就成立 我們當初已經意思一致,你們要把資格給我 否則你不會給我傳真資料 我們的契約已經成立
而且你只是因為懷疑我不寄另兩科的資料給你 一切都是你的懷疑 你的理由不充足 因為基本上之前都已經說好了 如果你擔心我不會去完成 那也應該事先先跟我說清楚 而不是事後反悔 這就違反了法律上的信賴保護原則 就是我已經有你們的要轉讓證明 我也信任你們要轉給我了 你卻臨時反悔 你那樣子算是違約喔 所以你擔心我會不寄資料給你 我可以匯五百元壓金給你 等你收到資料 也要還我錢 如果你還是想依法律解決 我也會奉陪 因為你的理由真的很不充份 是站不住腳的 要這樣作的話 我會寄存證給你或那位先生及他爸爸 我想這種事情不應該只自認倒楣而已,應該會牽扯到民法關於契約的問題
一方要賣(拍賣),一方要買(下標),意思表示一致時(得標),契約即成立(民法153.345)
此時賣方負有交付標的物(函授中心已寄及之後所有資料)及移轉所有權(函授資格轉換)給買方的義務,而買方負有交付約定價金(民法348.367)
我已付款,也傳真了,基本上我已完成了買方的義務,故除非是金額不對,否則接下來就是您該盡賣方的義務了。
買賣契約已成立了,與對方態度不好應分開來看,您不能因對方的態度,就擅自變更原先之約定而且未和對方討論過,你還是要小心或許會有刑事及民事的問題。
在刑事上依刑法339條:(詐欺背信)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我們有買賣契約,我付了款,您沒有完成所有的承諾,只有部份給我,於是你可能有詐欺背信未遂之虞。
在民事上依民法348條: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指的就是資格的轉讓)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民法250條: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至於我的損失例如:我不能好好的專心顧小孩,讀書,還有要打電話去超函問,等精神損失等,雖然金額不多,但也算是造成我的損失。 到此建議你還是維持原先約定之內容,如此你才算盡了賣方的義務 我們之間的商業行為 依照民法來看是罰錢了事 但是如果你是有欺騙的行為 那就不是民法啦 那是刑法啦 就是會坐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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