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警察执行公务...
1.执行真的是公务
2.你真的有违规
严格说起来并无不妥,亦无违法,但就最近的法官解释.... 如de_ckel 大大说的(高速公路--->3百公尺前未有明显标示[前有测速照相])如果你开过来一直到被拍照地点,都没有这个牌子,这是可以申诉的(其实这算是行政命令要求警察作为,无遵守亦不违法,只是有行政处分),而这种申诉,往好的方向想是取缔违规目的是教导人民,不应该让人民受罚而不知为何受罚,往现实方向想则是大家一起碰运气,只要运气好违规也没事。(现在人民很难受教吧)
治安不好怪警察
交通不好怪警察
被罚心情不好怪警察
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大家都抱着侥幸的心理,事不关己的态度,台湾法治永远不会进步,只有让坏人有更多的漏洞可以钻而已。就像闯红灯需要录影否则受申诉先处分(听当警察朋友说的),表示警察的执法已不被人民,甚至警察自己信任,所以只要没录到,警察怎么敢罚。以后大家过路口被闯红灯的撞到,请自求多福吧希望有被录起来啰。否则只是各说各话,到时有的挥啰。
或许有些人不认同,小弟只是说说看个人的看法,请各位不要放在心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