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法律讨论
»
警察是否执法过当!!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627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
(共 2 页)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r028902
级别:
小有名气
x106
x804
分享:
▼
x
1
[讨论] 警察是否执法过当!!
请先耐心看完下列影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1
[楼 主]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8-10-08 17:33 |
wgby
级别:
小有名气
x223
x4323
分享:
▲
▼
懒得看= =
都要连很久...
下次改抓图...比较好..
我~要恢复哪年龄时期的我
x
1
[1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0-08 18:03 |
s8827140
级别:
小人物
x0
x32
分享:
▲
▼
我觉得双方好像都有火爆场面耶
x
1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0-09 01:09 |
xfji2007
级别:
小人物
x14
x60
分享:
▲
▼
从客观事实观之,警察依据警察职权行使法(下称同法)之规定,向可疑人士盘查,合法。
遭盘查者,倘不表明身份 不据实陈报者,警察可依同法之规定,以强制方式带回派出所。
该批年轻人,态度有问题,想必背后有法律人扶持,才会如此嚣张。
警察依用枪规定,对空呛枪依法所许,且依其现场,那些人似乎不怕警员开枪,显见绝非善类。
再者,这群人已构成社会秩序维法之妨害秩序9详细条文得看法条),可依此来查办。
警方用枪可以,但唯一..........
开太多枪了,开枪者要倒楣了,
记过跑不了,
这也可悲,
被拔了牙的老虎,壮志难伸呀。
后记: 我并非警察,乃就事论事,是以法律人之观点而发表。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x
1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
2008-10-22 22:54 |
apply92
级别:
小人物
x3
x39
分享:
▲
▼
依我将来将成为警察大家族的一份子来说:
员警用枪时机适当,依照警械使用条例及警察职权行使法,其使用枪械的时机尚属合理。
如果真要挑剔,在于员警打电话时又无故对空鸣枪~~
因为对于已解除之危害,不该再使用警械制止~~
希望大家多多配合警察,他们也是很辛苦的在工作、维护社会治安、默默奉献的一群人~~
自己觉得很无辜,就阿撒力的拿出证件出来配合几秒钟的身分查验~~
警察又不会没事找事做,故意找百姓麻烦~~~
x
1
[4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0-23 02:30 |
121296924
级别:
初露锋芒
x2
x33
分享:
▲
▼
那警察已经被调到警备队了
好像开了9枪
看的出来后面已经有点情绪不稳
开枪发泄
x
1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8-10-23 19:23 |
r028902
级别:
小有名气
x106
x804
分享:
▲
▼
警械使用条例:
第4条 警察人员执行职务时,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枪械:
一、为避免非常变故,维持社会治安时。
二、骚动行为足以扰乱社会治安时。
三、依法应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脱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脱逃时。
四、警察人员所防卫之土地、建筑物、工作物、车、船、航空器或他人之
生命、身体、自由、财产遭受危害或胁迫时。
五、警察人员之生命、身体、自由、装备遭受强暴或胁迫,或有事实足认
为有受危害之虞时。
六、持有凶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员告诫抛弃,仍不听从时。
七、有前条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枪械不足以制止时。
前项情形于必要时,得并使用其他经核定之器械。
第5条 警察人员依法令执行取缔、盘查等勤务时,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举动或高
举双手,并检查是否持有凶器。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击之虞时,得依本
条例规定使用警械。
第6条 警察人员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第7条 警察人员使用警械之原因已消灭者,应立即停止使用。
.
.
.
不知道该名员警依哪一条开枪?
也不知同意开枪者系如何解释?
小弟并非跟这些少年是同伙人,但还是想说说!
台湾的警察最为人诟病者莫过于素质差,连自己能不能开枪都不知道,最笨的是连找个开枪的理由都不会!
另外一点是开枪时是否考虑到无辜者的安全,殊不知台南有一起案例是员警对歹徒开枪却打死远在9楼的无辜者!!
还好警械使用条例未有处罚规定,也算是法律不周延的地方!
就如同大家说的就法律面与解释面来考量,小弟也是,别无他意!
更希望将来的警察不是只会拿无辜百姓开玩笑的人民保母!!
x
0
[6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0-23 23:39 |
apply92
级别:
小人物
x3
x39
分享:
▲
▼
如果该名员警有『故意』伤害相对人或第三者~~
此时员警才须负赔偿责任~~
PS:依警械使用条例,只有『故意』的伤害行为必须负赔偿责任,对于『过失』或『重大过失』则不需负责
x
0
[7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
2008-10-26 20:29 |
r028902
级别:
小有名气
x106
x804
分享:
▲
▼
应考虑国赔法及警械使用条例之相关规定衡量应如何赔偿!!
[ 此文章被r028902在2008-10-30 21:17重新编辑 ]
x
0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8-10-28 11:35 |
apply92
级别:
小人物
x3
x39
分享:
▲
我知道我回答的问题出在哪了,让我重新说明吧~~
依照警械使用条例11条已清楚指出,其出故意之行为,赔偿机关对棋有求偿权。所以,
我所站的立场是该为警违法+故意
,则需自行赔偿费用。但是对于过失、重大过失则由政府机关负责赔偿。总结来说,负责赔偿的对象是不同的。
而基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情况,警械使用条例属特别法,而国赔法为普通法。依照国赔法第6条可得知,国家损害赔偿,本法及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适用其他法律。因此,违法故意走警械使用条例之规定;过失或重大过失走国赔法。
[ 此文章被apply92在2008-10-30 10:40重新编辑 ]
x
1
[9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
2008-10-30 02:32 |
<<
1
2
下页
>>
(共 2 页)
MyChat 数位男女
»
法律讨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800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