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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10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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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討論] 請問各位大大一些土地行政問題.....
1.土地法
◆ 第 94 條
城市地方 ,應由政府建築相當數量之準備房屋,供人民承租自用之用。
前項房屋之 租金 ,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 第 97 條
城市地方 房屋之 租金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約定房屋 租金 ,超過前項規定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依前項所定標準強制減定之。


我不太懂上述這兩句話的意思
94條是年息
97條是申報總價年息


..........................................................................................................................................
2. 區段徵收抵價地
抵價地面積
  原則→徵收總面積50%
  例外→不得少於40%
      → 曾經農地重劃不得少於45%
請問一下各位大大
50% 40% 45%代表的是說
政府徵收了人民的地所佔的比率
還是人民跟政府拿回來土地的比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歐洲 | Posted:2008-12-03 23:01 |
skya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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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價額年息百分之八
要這樣子看-->(土地+建築物)所得到的 價額 不超年息百分之八(即一年的租金不可超過8%)

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 (土地+建築物) 的 申報總價 年息百分之十(即一年的租金不可超過10%) 為限

在土地法施行法第25條中有提到 :

土地法第九十七條所謂土地及建築物之總價額,土地價額依法定地價(即申報地價後最終寫在地價冊上面的結果)
建築物價額(即評定現值)依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估定之價額。

把上述兩個價額加起來=申報總價

舉個例子
若 (土地和土地上的房屋) 價額加起來100萬 , 年息(即年利率)百分之十 , 租金如何訂 ?

100*10%=10萬(即年租金的上限)

--------------------------------------------------------------------------------------------------

土地徵收條例 ◆ 第39條
區段徵收土地時,應依第三十條規定補償其地價。除地價補償得經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以徵收後可供建築之抵價地折算抵付外,
其餘各項補償費依第三十一條至第三十四條規定補償之。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因情形特殊,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曾經農地重劃者,該重劃地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

區段徵收總面積 = 私有面積+公有面積

徵收總面積 = 區段徵收總面積當中所佔的私有面積

所以徵收總面積-->是人民跟政府拿回來土地的比率
若此文有誤~還請各位前輩給予補充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固網公司 | Posted:2008-12-04 15:34 |
t21010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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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的解說
還有舉例真是太棒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8-12-04 2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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