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957 個閱讀者
中央氣象局》 漁釣氣象 | 一周預報 | 潮汐預報 | 即時海況 | 即時影像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弟仔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頭銜:騙魚又累人的的遊戲~開始了!!騙魚又累人的的遊戲~開始了!!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磯釣遠投區
推文 x217 鮮花 x20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1
菸害防制法相關規定,請大家PO文時需加注意!!  (保利達B等藥酒類..都不行!!)
數位男女提醒會員注意,依照 「菸害防制法」規定:


1-第5條第1項,「販賣菸品不得以自動販賣、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2-第9條第1項、第7項,「菸品廣告不得以網際網路方式為之,為菸品廣告」、「不得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違反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3-第14條,「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販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的方式。


請各位會員在發表文章時一定要注意下列事項,避免因主管機關認定有為特定菸品宣傳之嫌,造成違法受罰:


1-請勿在論壇中發表任何「菸害防制法」明文禁止的商品,或為相關商品進行廣告。

2-請勿發表含有「菸品品牌名稱」或「與菸品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圖案或名稱」的商品,例如:含有相同或類似香煙品牌名稱、商標圖案的衣服、煙灰缸、包包。

3-請勿發表菸品、菸品包裝之形狀或圖案之相關商品,例如:香菸造型打火機、菸盒造型糖果、撲克牌或手機。

發表文章時,圖片請勿利用「菸品」或「菸品包裝」來與圖片內容進行比較、測量或比對。

附註-保力達B與維士比 因隸屬「藥品」,藥事法65條之規定《非藥商是不可為藥品廣告》違反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以後~菸品以及藥酒類等..還時別入鏡!!..最後.還請諸位釣有多多幫忙


[ 此文章被弟仔在2009-03-11 20:39重新編輯 ]



-人的力量無限可能-
歡迎參觀我的精彩部落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11 20:31 |
a9031407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4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了解收到~相片以下架了修改一下圖在放上去吧


愛釣就卡慘死~所以一定要釣
http://tw.myblog.yahoo.com/a9031407/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3 17:35 |
SKY.BABY傑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8 鮮花 x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表情 用力的 推 推 推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9-03-16 23:00 |
弟仔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頭銜:騙魚又累人的的遊戲~開始了!!騙魚又累人的的遊戲~開始了!!

級別: 副版主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版區: 磯釣遠投區
推文 x217 鮮花 x20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KY.BABY傑利 於 2009-03-16 23:00 發表的: 到引言文
用力的 推 推 推
下面是引用 a9031407 於 2009-03-13 17:35 發表的: 到引言文
了解收到~相片以下架了修改一下圖在放上去吧
還承蒙各位數位釣友的支持與實行.拍照時稍加注意一下擺放的比例呎即可!!若是有誤放還請各位再行修改圖片..... 表情


-人的力量無限可能-
歡迎參觀我的精彩部落格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09-03-16 23:08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323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