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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關於公然侮辱的定義
請教各位大大
朋友日前在別的網站上面,遭到別人直接公佈他的電話
並直接罵他是畜生,雖然對方PO的文章只說出他的網名
但是因為有完整公佈他的電話,造成近日許多無號碼的電話打去騷擾他
他在其他朋友告知才知道被公布電話並被罵畜生
我有叫他先把網頁列印下來存證,
請問,這樣朋友可以拿資料去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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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unilong在2009-03-16 20:32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16 19:12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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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島這邊這年頭很難講,
某公務員被綠龜釘,沒證據照樣調非主管職兼送公懲會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3-16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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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因為讀完刑法,所以我能想到的法條只有這條 表情
不過我猜應該不符合這條的要件。扯到刑法好像太嚴重了 表情

如果是民事,就侵權行為囉,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可是要舉證,好像也很麻煩...

我也不太確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解答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6 20:34 |
unilong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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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用網頁上的畫面作為舉證的證據呢?
這樣是否算是有效的證據呢?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16 20:38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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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看裡面的內容如何,如果按照你說的"畜生",
而且該網站又是沒有限定特定人才可以去瀏覽,
又加上真的可以猜的出來那是誰~~
公然侮辱罪309應該是可以該當

如果真的要去告,要在知道對方是誰六個月內告訴才有效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6 21:01 |
unilong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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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vincent0818 於 2009-03-16 21: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看裡面的內容如何,如果按照你說的"畜生",
而且該網站又是沒有限定特定人才可以去瀏覽,
又加上真的可以猜的出來那是誰~~
公然侮辱罪309應該是可以該當

如果真的要去告,要在知道對方是誰六個月內告訴才有效


但是因為對方在網路另一端
外加他是針對電話號碼的所有人公然侮辱
該如何做才有辦法可以順利提起告訴呢?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16 21:08 |
uk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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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真實案例,幫你找出來了,請參考底下連結。

http://1-apple.com.tw/index.cfm?Fuseaction=Article&Sec_ID=2&ShowDat...id=30644937&NewsType=1&SubSec=6

【蔣永佑、張欽、劉昌松╱台北報導】研究生田佳麒不滿女友劈腿研究生苗本泰還懷孕,於是到PTT上貼文洩憤,結果引發網友全面撻伐,紛紛用姦夫淫婦、狗男女等字眼罵女子及苗男。檢察官昨將田及十四名聲援的網友起訴。

人身攻擊
田佳麒貼文後,共有二十一名網友留言聲援,苗本泰於是控告田涉嫌誹謗,也控告貼文聲援的網友公然侮辱,檢察官根據IP查出網友身分,除了一人未成年外,其餘都是大學生或研究生。二十二人中,有六人因為向苗道歉,苗於是撤回告訴;田等十五人昨天被依誹謗及公然侮辱罪嫌起訴,另一名少年則被移送少年法庭。

「感謝司法還我公道」
針對此案,苗本泰昨說:「感謝司法還我公道。」他也希望網友們不要跟著網路上的不實言論起舞;田佳麒昨表示對不起聲援他的網友,並說:「當時太衝動了,才寫下情緒性的言論,加上對方(指苗)要二十萬元,才無法和解,未來仍希望和解。」
就讀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的田佳麒(二十五歲)於去年十二月三日深夜,到PTT(telnet://ptt.cc)Hate版,以「綠帽的感覺…續集…」為題貼文,指女友不但劈腿苗本泰,還懷了苗的種,還聲稱「我戴的不只是綠帽,還笨笨的出錢幫忙拿掉別人的孩子」,並稱對方「姦夫苗先生」、「淡×資研所的姦夫」。
田貼文後,引來大批網友瀏覽,更有二十一名網友留言聲援,網友們分別以幹、姦夫淫婦、禽獸、狗男女和垃圾男女等字眼,辱罵苗本泰及女子,苗本泰得知此事後憤而提告。
檢察官開庭時,田佳麒、苗本泰都不願看對方一眼,女子則從未出庭。由於貼文的網友都坦承罵人,檢察官昨將田等十五人起訴。
苗本泰昨坦承,一開始就知道這是段三角關係,去年九月女友說已跟田佳麒分手,兩人才正式成為男女朋友,女友後來卻發現懷孕。苗表示,小孩如果真是他的,他會負責及結婚,但女方先是失蹤,後又說想去墮胎,並要回去找小孩「真正的爸爸」,兩人於是分手。

網路發言有法律責任
承辦檢察官林冠佑提醒,網友常有的人身攻擊動作,如果已透露出足以辨識對方身分的資訊,就已構成《刑法》誹謗罪;網友在得知對方身分後跟著起鬨圍剿,同樣觸法,民眾應該小心。PTT發言人高嘉瑜提醒,在版上的發言要負法律責任,發言前應三思而後行,避免公布個人隱私或人身攻擊。


[ 此文章被ukao在2009-03-16 22:16重新編輯 ]


獻花 x2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3-16 21:13 |
12191219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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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
朋友日前在別的網站上面,遭到別人直接公佈他的電話

公佈他的電話--無罪
來源洩密者--不一定有罪
搔擾者--有罪

在朋友上網確認有此篇文章之後,立刻申請帳號請該版主將文章稍作修改,
但是在修改之前瀏覽人數已直逼200大關,並有18個人回復一起罵

內容已遭修改
告人者要負舉證責任,可多找證人,最後看法官自由心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7 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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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12191219 於 2009-03-17 08:5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重點:

公佈他的電話--無罪
來源洩密者--不一定有罪
搔擾者--有罪

如果公佈電話並辱罵該電話號碼的所有人,這樣也不算公然侮辱嗎?
偏偏騷擾的都是無號碼...根本不知道找誰...


內容已遭修改
告人者要負舉證責任,可多找證人,最後看法官自由心證

內容被修改之前,已經有列印紀錄下來了。
這樣可以用來做證據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17 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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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罵該電話號碼的所有人

有罪
內容被修改之前,已經有列印紀錄下來了。
這樣可以用來做證據嗎?

當事人當然可以提任何東西,有沒有證據力---看法官 表情

等你打了官司就知道我說的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3-17 09: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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