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在想 :单纯的交通事故案件,应无必要将他联想到须以刑法或行政罚法等等其他法律来加以解释~~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规则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K0040013)
第134条 行人穿越道路,应依下列规定:
一、设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桥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须经由行人穿越道、 人行天桥或人行地下道穿越,
不得在其一百公尺范围内穿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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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未设第一款行人穿越设施,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时,应注意左右无来车,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第139条 父母或监护人不得疏纵未满十四岁之人,擅自穿越车道,或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
意奔跑、追逐、嬉戏或坐、卧、蹲、立,阻碍交通。
而版主所提应是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所有条文&Lcode=K0040012)
第 78条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新台币三百元罚锾:
一、不依标志、标线、号志之指示或警察指挥。
二、不在划设之人行道通行,或无正当理由,在未划设人行道之道路不靠边通行。
三、不依规定,擅自穿越车道。
四、于交通频繁之道路或铁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游或坐、卧
、蹲、立,足以阻碍交通。
如同6楼版大所言,举发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单上的行为人是二岁的小孩,另外再填写法代或监护人的资料,送达给上开人士,就没有问题了,这样行政处分就没有瑕疪了。
再如7楼版大所言,因新闻报导并未叙明行人行走位置,故无法得知是否不在斑马线上行走而是稍微偏离斑马线;如若是稍微偏离斑马线,本就属行人在穿越斑马线时之正常现象,该行人通行时为人行绿灯,更属理由正当,本事件计程车即须负完全之违规之责任,那又是另一讨论之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