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tuberose 于 2009-03-30 23:16 发表的 :
因为父亲杀害母亲,所以小孩、母亲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是被害家属
但因为父亲死了,无从向他本人追讨,
而小孩继承父亲的财产(财产以及债务),小孩又未成年,当然要找法定代理人,
又找上了母亲的父母(也就是小孩的外公、外婆)
如果当初父亲去世时,办理抛弃继承或是限定继承,就不会被不知变通的法官搞那么久了
不过新闻没写清楚,当初这一百多万的被害补偿金是由谁给的?
虽然新闻强调是"司法单位 不之变通",但我想这应该跟"谁领了补偿金"有关.
"受害补偿金"应该只是"政府"先行代垫,再向"加害人"索取,它并非政府出的救济金,不是吗?
如果是这样,司法单位当然要索回这笔钱.
当时领补偿金的人有没有退回才是关键吧?
受害人家属也是加害人家属,他们是自家残杀,当初根本就不应该发放受害者补偿金"吧?
一头雾水,请专家们给我们指导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