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27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winkor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社区建设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5 鲜花 x29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刑法-窃杀
某甲侵入住宅行窃,为事主某乙发觉而逃,某乙之子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四无量心
愿诸众生具足乐与乐因
愿诸众生脱离苦及苦因
愿诸众生永久不离安乐
愿诸众生弃爱憎住平等
南无阿弥陀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4 23:36 |
Dragon-Q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罪:
1.本罪所保护住所之家宅权.安宁权.隐私权与自由权.题中.客观上甲侵入住宅之行为.未经他人之同意.
而占擅自侵入他人住宅之行为.以侵害他人之家宅权.安宁权.隐私权与自由权.主观上基为故意.论其刑
法306构成要件该当
2.阻却违法事由.具有责任故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6侵入住宅罪

二.甲之行为可能论及刑法321之加重窃盗罪未遂.迳而应准强盗罪.而成立加重强盗未遂罪
1.题中.某甲侵入住宅行窃.为事主某乙发觉而逃.某乙之子某丙及某乙先后下楼追捕.某甲为脱兔逮捕.
持刀先将某丙杀死.某乙继之追到.亦被杀未死.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20窃盗罪之客观要件.主观上亦有
意图而为之故成立本罪
2.题中.甲以持刀之行为以侵害到他人之生命.身体法益.使法益受到侵害之风险提升.致直接危险性.
故成立刑法321之加重强盗罪
3.题中.某甲为脱兔逮捕.持刀先将某丙杀死之行为.符合准强盗罪中.行为人为求拖免逮捕.而对他人施
予强暴胁迫.使他人难以抗拒之行为依大法官释字630号解释参照.故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28之强盗罪
4.题中.甲持刀之行为论其刑法330加重强盗罪
5.上开所述.甲之行为因论以刑法330之加重强盗罪.主观上亦有意图.为题中甲之行为未明示以支配
他人之动产.故仅论以刑法330重强盗未遂罪

三.甲之行为不成立刑法332强盗杀人罪:
1.刑法332条之强盗杀人罪之际未遂之标准.乃对于强盗本罪是否为既遂.若杀人罪既遂对其杀人行为固
不待论强盗既遂或未遂.皆成立强盗杀人罪:反之.杀人未遂时与强盗既遂或未遂.以刑法50条数最并罚
2.题中.以前开所述.甲之行为成立强盗既遂罪

四.题中.甲对丙之行为.客观上侵害丙之生命法益.主观上基于故意.故成立杀人罪

五.甲对乙之行为是否成立杀人未遂?
1.题中.某甲为脱兔逮捕.持刀先将某丙杀死.某乙继之追到.亦被杀未死.客观上甲持刀之行为.是否
符合着手杀乙之行为?.其甲之主观上是否具备杀乙之故意?
2.故.基于刑法之兼抑思想.甲之行为不成立杀人未遂

六.综上所述.甲之行为成立刑法306.刑法332乃数行为侵害数法益依刑法50条数罪并罚


[ 此文章被q8791042在2009-04-16 22:45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90 (by winkor) | 理由: 前段陈述有理,但于三不成立刑332所述与实务通说见解不同,却未见深入解释,另于五之部分,论述未能依题旨明确作答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宽频网 | Posted:2009-04-15 15:10 |
changnew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某甲可能成立侵入住宅罪:
刑法306条:「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或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客观上,甲未得乙之同意,亦无正当理由进入乙宅,主观上,甲对侵入住宅之违法事实有认识并有意使其发生,有侵入住宅故意,其行为欠缺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故甲成立刑法第306条侵入住宅罪。

二、某甲可能成立窃盗未遂罪:
依题示甲进入住宅行窃,客观上,甲有窃取他人之物行为,主观上,甲认识其行为系窃取他人之物而决意行之,有窃盗故意,其行为无阻却违法事由与罪责,惟甲于行窃时为事主发现而未得手,属于窃盗未遂,论以刑法第320条第3项窃盗未遂罪。

三、某甲可能成立加重窃盗未遂罪:
刑法321条规定,触犯窃盗罪,且携有凶器作案等6项特定犯行时,将涉及加重窃盗罪。本题甲行窃被发觉,脱免逮补时有持刀杀死伤乙丙之行为,惟依题示并未显示甲之刀械系于窃盗时即携带作案,或是逃走时临时拾起使用,依罪疑唯轻,无法认定甲触犯窃盗罪时即携有凶器,故本罪不成立。

四、某甲可能成立准强盗罪:
刑法第329条规定:「窃盗或抢夺,因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罪证,而当场施以强暴胁迫者,以强盗论」。对于本罪之既未遂之标准,有下列不同见解:
(一)甲说:以窃盗或抢夺之既未遂为准。
(二)乙说:以是否遂行其防护赃物、脱免逮捕或湮灭证据之结果为准。
(三)丙说:以是否取得财物为准。
(四)丁说:以强暴、胁迫是否既遂为准。
实务认为,本罪之既未遂,以窃盗或抢夺之既未遂为准。惟学界通说认为,原则上不论窃盗罪是否既遂,均可成立本罪。管见认同学界通说见解。准此,本案甲于行窃时,为事主某乙发觉,某乙及其子某丙追捕时,甲为脱免逮捕,当场持刀将乙杀伤、将丙杀死,客观要件该当,主观上亦有犯意,甲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成立刑法第329条准强盗罪。

五、某甲可能成立强盗杀人罪及杀人未遂罪:
(一)依上述某甲成立准强盗罪,且其持刀杀丙为故意杀人既遂之行为,刑法第332条第4款另设有强盗而杀人之结合犯规定,应依第332条第四款论以强盗杀人罪。
(二)甲杀乙之行为未遂,惟依刑法332条并未论杀人未遂之罪责,则甲杀伤某乙之行为应另论以准强盗罪及杀人未遂罪,从一重论以杀人未遂罪。

六、竞合:
(一)甲所犯之「侵入住宅罪」及「窃盗未遂罪」,两者系基于同一行为事实触犯数罪,依刑法55条为想像竞合,从一重论以窃盗未遂罪。至甲所犯准强盗罪系窃盗行为后所犯,两者为不同之行为意思,应另行论罪。
(二)甲杀死某丙,成立强盗杀人罪,杀伤某乙,成立杀人未遂罪,为侵害个别生命身体法益,依刑法50条为实质竞合,数罪并罚。

七、结论:
甲之行为成立窃盗未遂罪,强盗杀人罪及杀人未遂罪,数罪并罚。

(已修改竞合(一)部分内容)


[ 此文章被changnew在2009-04-17 01:3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过程颇有条理,惟于竞合(一)部分,所持理由殊难令人信服


献花 x3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4-15 16:3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640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