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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某甲可能成立强制罪: 刑法304条规定本罪之构成要件系以强暴胁迫方式使人行无义务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权利者。客观上,甲虽仅挥拳殴打乙一拳,然已系为运用不法腕力之强暴行为,并已令乙感觉害怕而行交付财物此无义务之事,主观上,甲对此违法事实有认识并有意使其发生,其行为欠缺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故甲成立刑法第304条强制罪。
二、某甲可能成立强盗罪: 刑法第328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则本罪成立要件除强暴、胁迫等行为外,尚需令被害人达身体上或精神上达于不能或显难抗拒之程度。依题示观之某甲对乙挥一拳之行为系为运用不法腕力之强暴行为,然其程度乙并非不能抗拒,或尚未达于不能抗拒之程度,乙交付财产与否,尽有自由斟酌之余地,故构成要件不该当,某甲不成立刑法第328条强盗罪。
三、某甲可能成立恐吓取财罪: (一)刑法第346条规定本罪构成要件为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所谓恐吓之定义,乃以将加害之事实,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惧之心,其方法包括使用言语、文字、动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今甲施行殴打之暴力举动后,令乙把钱拿出来,显含暗示若乙不从,则将有后续恶害之行为,通知乙使其心生畏怖。依最高法院80年第4次刑事庭会议决议:「恐吓行为不以将来之恶害通知为限,即以强暴、胁迫为手段,而被害人未达于不能抗拒程度者,亦属之」,故甲之行为已符合恐吓行为要件。 (二)至心生畏惧标准之认定,有下列3种理论: 1.主观说:应就被害人是否因为行为人之举动而生畏怖之心定之。 2.客观说:依一般人在受此恐吓时,是否均会发生恐怖之心以定之。 3.折衷说:就被害人与一般人观察,如就恐吓事实,二者之心理状态,有一足以发生恐怖之心者,即足以认定之。 管见认同主观说较为合理。依题示,甲挥拳殴打某乙胸部一拳,已令乙心生害怕,符合畏惧之标准。 (三)本案客观上,甲有强暴恐吓及强令乙交出财物之行为,并已令乙心生畏惧,主观上甲亦有违法之故意,无阻却违法与罪责事由,甲成立刑法第346条恐吓取财罪。
四、竞合:甲所犯强制罪与恐吓取财罪,系一行为触犯数法益,依刑法55条论以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以恐吓取财罪。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财富:110 (by winkor) | 理由: 解题程度已甚为精湛,惟于竞合部分仍待加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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